索引號: 2950798/2025-63663
文件字號: 北區司法〔2025〕3號 主題分類: 司法
服務對象: 無特定對象 有效性: 有效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通知
發布機構: 江北區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7-31
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BJBD11-2025-0001 發布日期: 2025-08-12
寧波市江北區司法局 寧波市江北區財政局關于印發《江北區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北區司法〔2025〕3號

區直各有關單位,各街道、慈城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為進一步調動全區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規范人民調解“以獎代補”發放,現將《江北區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江北區司法局 ? ? ? ? ? 寧波市江北區財政局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31日


江北區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水平,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有效發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第一道防線”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20〕34號)《寧波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和《寧波市司法局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甬司發〔2019〕1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是指以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為基礎,根據人民調解員所調糾紛的數量、質量、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力、規范化程度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貢獻等因素綜合考量并給予相應數額獎勵的機制。

第三條 人民調解員在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堅持人民調解平等自愿、依法合理、及時便民、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第四條 村(社)委員會應當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五條 人民調解案件“以獎代補”實行案件分類、以案定補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范圍

第六條 人民調解“以獎代補”補貼對象包括: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選聘的,并在區司法局登記在冊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但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在職人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除外。

第七條 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案件類型包括:婚姻家庭、鄰里、治安民事、損害賠償、保險合同、生產經營、村務管理、山林土地、農村土地承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醫療、勞動(拖欠農民工工資、其他勞動爭議)、消費(旅游、網絡交易、其他消費)、物業、金融、知識產權、道路交通事故、海事漁業、校園等。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列入“以獎代補”范圍:矛盾糾紛非本人親自調處成功的;案件已調解成功,但協議未履行到位的(已司法確認的案件除外);已調解成功,當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訪、提起訴訟或人民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領取案件補貼的;設立單位已對同一案件實施獎勵的;已調處成功,但未按規定及時準確錄入人民調解信息化管理平臺的;其他不列入辦案補貼范圍的。

第九條 人民調解員對達成協議的案件要及時進行登記,對簽署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按要求制作規范的人民調解案卷。

第三章 案件分類

第十條 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規模大小、調解難易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人民調解案件分為簡單糾紛、一般糾紛、疑難糾紛和重大糾紛四類。

第十一條 簡易糾紛是指糾紛過程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無爭議標的或爭議標的額在1000元(含)以下的糾紛。

第十二條 一般糾紛是糾紛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涉及2-5名當事人且爭議標的額在1000元(不含)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糾紛。(爭議標的額以人民調解協議書中確定的金額為準,下同)

第十三條 疑難糾紛是指案情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涉及6-20名當事人或爭議標的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100萬元(含)以下的糾紛。

第十四條 重大糾紛是指案情法律關系復雜,影響社會穩定,涉及21名及以上當事人或爭議標的額在100萬元(不含)以上的糾紛;涉及人員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第四章 補貼標準

第十五條 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簡單糾紛,每件補貼50元;區、街道(鎮)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簡單糾紛,每件補貼20元。

第十六條 村(社區)、街道(鎮)、區三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一般糾紛,每件補貼150元;疑難糾紛,每件補貼300元;重大糾紛,每件補貼800元。

第十七條 行業性專業性、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簡單糾紛,每件補貼20元;一般糾紛、疑難糾紛、重大糾紛,每件補貼50元。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法院(法庭)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案件,參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補貼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同一事件的群體性糾紛,按1件糾紛計補貼,如須按照當事人個性化事項約定出具多份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每多出1份協議書,增加補貼20元,累計不超過160元。

第二十條 人民調解協議書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且出具民事裁定書的,每件另補貼20元。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通過聘用或購買服務形式配備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每月案件調解“以獎代補”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稅前)。

第二十二條 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撰寫人民調解案例,案例被省、市級媒體(平臺)等錄用的,每件補貼400元;被司法部案例庫錄用的,每件補貼1500元,同一案例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進行核算。

第二十三條 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申報浙江省等級人民調解員評定,被評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人民調解員,每年分別給予2000元、1500元、1000元、700元和500元的補貼。

第五章 補貼實施

第二十四條 人民調解案件“以獎代補”經費發放要堅持標準,做到公平、公正、陽光操作,確保經費依法依規發放,補貼落實到位。相關單位對案件調解實施補貼的,不再重復實施本辦法規定的“以獎代補”。

第二十五條 區司法局每季度組織開展區級、各專業性行業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人民調解組織“以獎代補”申報、統計、核定和發放工作;各司法所每半年組織開展對本街道(鎮)、轄區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以獎代補”申報、統計、核定和發放工作,補貼經區司法局復核審定后下撥,發放回執交區司法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區級、各專業性行業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人民調解組織呈報的“以獎代補”申報材料,由其主管部門分管領導簽字、蓋章后報區司法局。各司法所呈報的“以獎代補”申報材料,由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區司法局。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對所報送的案件材料真實性負責,區司法局按案卷數量5-10%的比例,采取查閱案卷、電話抽查、走訪糾紛當事人等方式進行復核。對弄虛作假、挪用資金、截留經費等行為,按規定予以追繳,并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人民調解“以獎代補”經費由區財政全額保障,區司法行政機關核發。

第二十九條 人民調解“以獎代補”經費屬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31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本辦法生效期間結案的人民調解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原《江北區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北區司法〔2019〕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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