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2950798/2022-53163 | ||
| 文件字號: | 北區政辦發〔2022〕24號 | 主題分類: | 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保險 |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 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BJBD01-2022-0005 | 發布日期: | 2022-07-18 |
北區政辦發〔2022〕24號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單位:
《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全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提升區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市食藥安辦 市市場監管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寧波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風險基金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甬食藥安辦〔2021〕29號),結合我區實際,特修訂和完善我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四個全面”思想為指導,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分步實施、注重服務”的原則,建立政府主管部門協調推進,相關部門協作支持,保險公司宣傳推廣的工作機制,切實有效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構建具有江北特色、適應市場需求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全面提升我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目的意義
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貫徹落實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關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豐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重要內容,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對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區已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農家樂、學校食堂、養老機構食堂、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等十一大領域公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有利于進一步分散和轉移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壓力,使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時獲得經濟賠償。全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引導鼓勵食品企業主體投保,充分發揮責任保險作為食品安全問題的補償機制作用,最終形成政府、保險機構、企業、消費者多方參與、互動共贏的激勵約束機制、風險防控機制和事故救助機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功能。
三、工作目標
繼續向轄區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等各環節推廣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特別是引導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和規模種養殖戶等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領域首先參保,隨后逐步將各類型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納入參保范圍,不斷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全面推進轄區食品領域各環節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形成初具規模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市場,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防范網絡。
四、工作措施和實施步驟
(一)市場運作,制定承保方案。由保險機構具體運作江北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項目。保險機構要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為基礎,認真開展項目調研,根據不同企業性質和風險等級設計對應條款,同時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在充分論證和可行性分析基礎上,以契合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因地制宜、務實創新”為原則,以“食品安全基本責任險+附加險”為結構,陸續開發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創新產品,厘定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和費率,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承保方案。?
(二)政府推動,完善運作機制。建立由區食藥安辦牽頭,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業農村局積極參與,保險機構全力實施的運行機制。各食品監管部門積極采取行政指導、風險分析、誠信建設、示范創建、宣傳推廣等多種政策措施,積極推動,引導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參保,并在日常檢查過程中加強宣傳推廣。同時與保險機構加強聯系和合作,及時溝通對接,提供政策指導,為承保機構和投保單位搭建合作平臺。保險機構應全力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和事后理賠服務等工作。
(三)積極推廣,逐步擴大覆蓋面。繼續向轄區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各環節推廣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重點范圍包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肉制品、水產制品、食品添加劑等重點品種生產企業以及具有江北地方特色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流通環節的各食品經營單位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餐飲服務環節的餐飲企業、中央廚房、餐飲連鎖企業、商業綜合體和星級酒店以及有江北地方特色食品消費場所等。
1.投保人、被保險人
注冊在江北轄區內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企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批發、零售企業;餐飲服務企業;種植業;養殖業。
2.保險機構
在市金融辦、市保監局牽頭協調下,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承擔試點階段的保險業務。
3.保障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合法從事保險合同載明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費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2)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合法從事餐飲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4.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食品流通單位、餐飲服務單位、種植業、養殖業費率表計算。
5.政府補貼政策
為了更好地推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商業化,調動企業投保積極性,自2019年起至2021年,區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經費,給予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企業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經費出自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金)。為落實寧波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任務,進一步引導和調動企業投保積極性,將商業食責險的補貼年限延長三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每年給予投保企業30%的商業食責險保費補貼(保費按照保單所示總金額計算),每年每家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注重服務,建立保險全程服務體系。設立“寧波市公眾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運營服務中心”,具體服務我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項目,建立全程服務體系,事前對投保單位進行風險評估,合理確定費率水平,事中定期對投保單位進行檢查,督促投保單位加強事故預防能力建設,并及時告知街道(鎮)食安辦、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事后加強理賠服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規范、及時履行責任事故保險賠償責任。
建立事前服務體系。保險機構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級制度,強化承保前現場查勘,對投保單位開展風險評估,配合食品監管部門加強對投保企業的風險管理服務,建立完備的風險評估報告,根據投保單位風險等級、信用記錄、行業風險差異、歷史賠付情況等要素合理確定費率水平。建立不同種類食品風險等級目錄,合理劃分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的風險等級,配合食品監管部門開展保前投保單位的防災防損檢查。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技術專家隊伍,成立食品安全責任險專家委員會,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等技術工作,并在危機發生時配合政府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和保險理賠提供專業咨詢服務。
建立事中服務體系。保險機構為投保人開通綠色通道,獲得優先服務權利,簡便流程,提供咨詢,上門服務,定期回訪,對投保人各項承諾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每年對投保單位相關負責人開展2次以上風險預防和事故應急教育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的安全意識和風險防范技能,每年組織人員下農村、進社區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保險制度的宣傳。保險機構組建一支由專職人員組成的協管隊伍,負責信息收集、分析、傳遞工作,協助政府建立地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中心,加快建立風險數據庫,定期主動對投保單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將相關情況報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受監管部門業務指導,參加監管部門業務培訓,對協管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有協調、配合、巡查、報告等責任。
建立事后服務體系。保險機構制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理賠工作預案,成立理賠核準小組,積極應對各類食品安全事件,并正確引導網絡、新聞媒體客觀報道,配合政府公開透明地解決食品安全事故問題。保險公司為投保單位提供專屬優質理賠服務,簡化環節,做到全天候、多渠道接受報案,限時查勘、限時賠付,在損失金額未明確情況下,保險公司應支付一定數量預付賠款。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保險公司開通綠色通道服務,建立理賠協商機制,成立由保險機構牽頭,行業主管部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專家委員會、運營中心(理賠核準小組)、被保險人(單位)、被保險人所屬行業協會等代表組成的理賠協商小組,開展相關理賠協商,如協商不成,被保險人可采用人民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協作配合。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定期公布高風險生產、經營企業情況,督促其規范生產經營并鼓勵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促進企業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發生事故后,相關部門要通過檢測、執法等手段,為保險的責任認定工作提供支持。承保機構要建立規范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理賠程序、認定標準,為投保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政策研究,充分發揮保險中介、法律中介的作用,解決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鑒定、賠償限額、索賠時效等關鍵問題,增強可操作性,有效化解食品安全事故帶來的社會矛盾。
(二)加大支持力度。進一步探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模式,對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鼓勵引導食品企業主體投保。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金管理機制,盤活資金用途,用于保費補貼支出、民生實事工程項目、宣傳培訓等,也可作為應對食品安全的超額賠付及突發事件應急費用的墊付。
(三)加強輿論引導。各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工作進展、社會效能、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深入人心。要通過專題對接、舉辦論壇、簽約儀式、誠信倡議、行業宣言、授發牌證等形式,組織引導投保企業打造信譽品牌、培育誠信文化。要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的力度,及時公布企業投保情況,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宣傳活動,教育引導消費者利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及時報道責任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和典型經驗,凝聚社會正能量,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22年1月1日至實施之日商業保險補助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