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2950798/2022-53162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 發布機構: | 區市場監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發布日期: | 2022-07-18 |
| 政策原文: |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 ||
一、出臺背景
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貫徹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豐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重要內容。我區目前已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農家樂、學校食堂、養老機構食堂、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等十一大領域食品安全責任公益保險,通過近3年的努力已形成初具規模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市場,進一步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為進一步推進全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提升區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結合我區實際,特修訂和完善《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二、制定依據
《關于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5〕1號)
《浙江省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浙食安辦〔2015〕4號)
《寧波市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甬食安辦〔2015〕23號)
《市食藥安辦 市市場監管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寧波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風險基金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甬食藥安辦〔2021〕29號)
三、起草過程
區市場監管局對各區縣的商業食責險補貼情況進行了充分調研,修訂過程中多次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論證后形成《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并于2022年5月向社會各界和各相關單位公開征求意見。
四、主要內容
(一)補貼標準
為了更好地推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商業化,進一步引導和調動企業投保積極性,我區將繼續實施政府補貼政策,延長商業食責險的補貼年限,對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每年給予投保企業30%的商業食責險保費補貼(保費按照保單所示總金額計算),每年每家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障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合法從事保險合同載明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費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的。
(2)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合法從事餐飲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的。
(3)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五、適用期限
《指導意見》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以來至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的企業符合商業保險補助條件的,參照本方案執行。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解讀人:賀天民
聯系方式:0574-8765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