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99833108/2022-58559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區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 開始時間: | 2022-05-27 | 結束時間: | 2022-06-08 |
為進一步推進全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調動企業投保積極性,現就《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若廣大市民、社會各界人士對該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請于2022年6月8日前反饋修改意見。
聯系人:李金彪,聯系電話:87652468,電子郵箱:654461076@qq.com。
附件: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修訂征求意見稿)
寧波市江北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
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
(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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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全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提升區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市食藥安辦 市市場監管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寧波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風險基金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甬食藥安辦〔2021〕29號),結合我區實際,特修訂和完善我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四個全面”思想為指導,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分步實施、注重服務”的原則,建立政府主管部門協調推進,相關部門協作支持,保險公司宣傳推廣的工作機制,切實有效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構建具有江北特色、適應市場需求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全面提升我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目的意義
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貫徹落實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關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豐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重要內容,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對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區已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農家樂、學校食堂、養老機構食堂、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等十一大領域公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有利于進一步分散和轉移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壓力,使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時獲得經濟賠償。全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引導鼓勵食品企業主體投保,充分發揮責任保險作為食品安全問題的補償機制作用,最終形成政府、保險機構、企業、消費者多方參與、互動共贏的激勵約束機制、風險防控機制和事故救助機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功能。
三、工作目標
繼續向轄區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等各環節推廣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特別是引導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和規模種養殖戶等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領域首先參保,隨后逐步將各類型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納入參保范圍,不斷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全面推進轄區食品領域各環節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形成初具規模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市場,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防范網絡。
四、工作措施和實施步驟
(一)市場運作,制定承保方案。由保險機構具體運作江北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項目。保險機構要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為基礎,認真開展項目調研,根據不同企業性質和風險等級設計對應條款,同時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在充分論證和可行性分析基礎上,以契合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因地制宜、務實創新”為原則,以“食品安全基本責任險+附加險”為結構,陸續開發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創新產品,厘定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和費率,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承保方案。?
(二)政府推動,完善運作機制。建立由區食藥安辦牽頭,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業農村局積極參與,保險機構全力實施的運行機制。各食品監管部門積極采取行政指導、風險分析、誠信建設、示范創建、宣傳推廣等多種政策措施,積極推動,引導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參保,并在日常檢查過程中加強宣傳推廣。同時與保險機構加強聯系和合作,及時溝通對接,提供政策指導,為承保機構和投保單位搭建合作平臺。保險機構應全力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和事后理賠服務等工作。
(三)積極推廣,逐步擴大覆蓋面。繼續向轄區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各環節推廣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由企業支付保費,重點范圍包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肉制品、水產制品、食品添加劑等重點品種生產企業以及具有江北地方特色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流通環節的各食品經營單位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餐飲服務環節的餐飲企業、中央廚房、餐飲連鎖企業、商業綜合體和星級酒店以及有江北地方特色食品消費場所等。
1.投保人、被保險人
注冊在江北轄區內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企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批發、零售企業;餐飲服務企業;種植業;養殖業。
2.保險機構
在市金融辦、市保監局牽頭協調下,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承擔試點階段的保險業務。
3.保障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合法從事保險合同載明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費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2)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合法從事餐飲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4.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食品流通單位、餐飲服務單位費率表計算。
5.政府補貼政策
為了更好地推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商業化,調動企業投保積極性,自2019年起至2021年,區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經費,給予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企業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經費出自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金)。為落實寧波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任務,進一步引導和調動企業投保積極性,將商業食責險的補貼年限延長三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每年給予投保企業30%的商業食責險保費補貼(保費按照保單所示總金額計算),每年每家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注重服務,建立保險全程服務體系。設立“寧波市公眾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運營服務中心”,具體服務我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項目,建立全程服務體系,事前對投保單位進行風險評估,合理確定費率水平,事中定期對投保單位進行檢查,督促投保單位加強事故預防能力建設,并及時告知街道(鎮)食安辦、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事后加強理賠服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規范、及時履行責任事故保險賠償責任。
建立事前服務體系。保險機構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級制度,強化承保前現場查勘,對投保單位開展風險評估,配合食品監管部門加強對投保企業的風險管理服務,建立完備的風險評估報告,根據投保單位風險等級、信用記錄、行業風險差異、歷史賠付情況等要素合理確定費率水平。建立不同種類食品風險等級目錄,合理劃分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的風險等級,配合食品監管部門開展保前投保單位的防災防損檢查。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技術專家隊伍,成立食品安全責任險專家委員會,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等技術工作,并在危機發生時配合政府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和保險理賠提供專業咨詢服務。
建立事中服務體系。保險機構為投保人開通綠色通道,獲得優先服務權利,簡便流程,提供咨詢,上門服務,定期回訪,對投保人各項承諾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每年對投保單位相關負責人開展2次以上風險預防和事故應急教育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的安全意識和風險防范技能,每年組織人員下農村、進社區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保險制度的宣傳。保險機構組建一支由專職人員組成的協管隊伍,負責信息收集、分析、傳遞工作,協助政府建立地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中心,加快建立風險數據庫,定期主動對投保單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將相關情況報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受監管部門業務指導,參加監管部門業務培訓,對協管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有協調、配合、巡查、報告等責任。
建立事后服務體系。保險機構制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理賠工作預案,成立理賠核準小組,積極應對各類食品安全事件,并正確引導網絡、新聞媒體客觀報道,配合政府公開透明地解決食品安全事故問題。保險公司為投保單位提供專屬優質理賠服務,簡化環節,做到全天候、多渠道接受報案,限時查勘、限時賠付,在損失金額未明確情況下,保險公司應支付一定數量預付賠款。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保險公司開通綠色通道服務,建立理賠協商機制,成立由保險機構牽頭,行業主管部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專家委員會、運營中心(理賠核準小組)、被保險人(單位)、被保險人所屬行業協會等代表組成的理賠協商小組,開展相關理賠協商,如協商不成,被保險人可采用人民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協作配合。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定期公布高風險生產、經營企業情況,督促其規范生產經營并鼓勵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促進企業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發生事故后,相關部門要通過檢測、執法等手段,為保險的責任認定工作提供支持。承保機構要建立規范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理賠程序、認定標準,為投保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政策研究,充分發揮保險中介、法律中介的作用,解決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鑒定、賠償限額、索賠時效等關鍵問題,增強可操作性,有效化解食品安全事故帶來的社會矛盾。
(二)加大支持力度。進一步探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模式,對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鼓勵引導食品企業主體投保。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金管理機制,盤活資金用途,用于保費補貼支出、民生實事工程項目、宣傳培訓等,也可作為應對食品安全的超額賠付及突發事件應急費用的墊付。
(三)加強輿論引導。各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工作進展、社會效能、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深入人心。要通過專題對接、舉辦論壇、簽約儀式、誠信倡議、行業宣言、授發牌證等形式,組織引導投保企業打造信譽品牌、培育誠信文化。要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的力度,及時公布企業投保情況,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宣傳活動,教育引導消費者利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及時報道責任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和典型經驗,凝聚社會正能量,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22年1月1日至實施之日商業保險補助參照本意見執行。
區政府常務會議匯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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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修訂情況的說明
(區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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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議安排,現就《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的修訂情況作簡要說明。
一、修訂背景、意義及目的
2018年起,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提質擴面工作被列入省政府對市政府、市政府對區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按照省、市食藥安辦關于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相關要求,在學習參考鄞州、北侖等地的經驗和做法基礎上,結合我區食品安全現狀及工作實際,我區于2019年8月發布了《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北區政辦發〔2019〕3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中對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投保商業食責險的企業分別給予50%、40%和30%的保費補貼。近3年來,通過各方努力,我區商業食責險推廣取得了顯著成效,投保企業數量和保費經額均位居全市前列。商業食責險有效化解了社會食品安全風險,提升了區域食品安全風險防范和綜合治理水平,逐漸得到了食品相關企業的認可,充分發揮了食品安全社會風險保障作用。但是相對于我區食品產業主體數量,商業食責險的推廣實施仍有較大空間。為落實寧波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任務,進一步引導和調動企業投保積極性,深化推進我區商業食責險實施,特修訂和完善《指導意見》。
二、修訂過程
我局對各區縣關于商業食責險的補貼情況進行了調研,在修訂過程中,多次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廣泛聽取各方意見,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后形成《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并于2022年5月向社會各界和各相關單位公開征求意見。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延長我區商業食責險的補貼年限三年(2022年1月—2024年12月),每年給予投保企業30%的商業食責險保費補貼(保費按保單所示總金額計算),每年每家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經費仍按原渠道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風險基金中列支。
(二)使用保險機構現行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投保參考費率表。新費率表對浮動系數進行了調整,并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種植業、養殖業”的投保費率計算方式。
(三)修訂《江北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部分內容:
1.新《管理辦法》中已明確區政府委托區食藥安辦建立和完善風險基金制度,支持、監督和保障風險基金的正常運轉,因此無需“設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金委員會”。刪除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等關于“設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金委員會”及其相關條款。
2.原《管理辦法》增加以下食責險風險基金使用范圍:
(1)數字化項目建設:江北區域內建設的、服務于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的數字化項目建設費用;
(2)第三方機構評估:委托第三方專業力量對江北轄區范圍內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開展現場評審、風險識別、業務培訓等,對農貿市場包括食品安全在內的長效管理測評等費用支出;
(3)第三方監管服務:監管部門購買第三方監管服務,參與食品安全專項治理、風險隱患排查、宣傳教育等食品安全相關服務的費用支出。
(4)風險基金審計費用。
說明完畢,現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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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修訂)(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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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區推進食品安全
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修訂)
(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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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全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提升區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市食藥安辦 市市場監管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寧波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風險基金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甬食藥安辦〔2021〕29號),結合我區實際,特修訂和完善我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四個全面”思想為指導,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分步實施、注重服務”的原則,建立政府主管部門協調推進,相關部門協作支持,保險公司宣傳推廣的工作機制,切實有效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工作,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構建具有江北特色、適應市場需求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全面提升我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目的意義
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貫徹落實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關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豐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重要內容,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對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區已實行農村集體聚餐、農家樂、學校食堂、養老機構食堂、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等十一大領域公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有利于進一步分散和轉移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壓力,使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時獲得經濟賠償。全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引導鼓勵食品企業主體投保,充分發揮責任保險作為食品安全問題的補償機制作用,最終形成政府、保險機構、企業、消費者多方參與、互動共贏的激勵約束機制、風險防控機制和事故救助機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功能。
三、工作目標
繼續向轄區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等各環節推廣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特別是引導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和規模種養殖戶等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領域首先參保,隨后逐步將各類型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納入參保范圍,不斷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全面推進轄區食品領域各環節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形成初具規模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市場,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防范網絡。
四、工作措施和實施步驟
(一)市場運作,制定承保方案。由保險機構具體運作江北區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項目。保險機構要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為基礎,認真開展項目調研,根據不同企業性質和風險等級設計對應條款,同時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在充分論證和可行性分析基礎上,以契合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因地制宜、務實創新”為原則,以“食品安全基本責任險+附加險”為結構,陸續開發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創新產品,厘定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和費率,制定符合我區實際的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承保方案。?
(二)政府推動,完善運作機制。建立由區食藥安辦牽頭,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業農村局積極參與,保險機構全力實施的運行機制。各食品監管部門積極采取行政指導、風險分析、誠信建設、示范創建、宣傳推廣等多種政策措施,積極推動,引導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參保,并在日常檢查過程中加強宣傳推廣。同時與保險機構加強聯系和合作,及時溝通對接,提供政策指導,為承保機構和投保單位搭建合作平臺。保險機構應全力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和事后理賠服務等工作。
(三)積極推廣,逐步擴大覆蓋面。繼續向轄區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各環節推廣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由企業支付保費,重點范圍包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肉制品、水產制品、食品添加劑等重點品種生產企業以及具有江北地方特色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流通環節的各食品經營單位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餐飲服務環節的餐飲企業、中央廚房、餐飲連鎖企業、商業綜合體和星級酒店以及有江北地方特色食品消費場所等。
1.投保人、被保險人
注冊在江北轄區內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企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批發、零售企業;餐飲服務企業;種植業;養殖業。
2.保險機構
在市金融辦、市保監局牽頭協調下,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承擔試點階段的保險業務。
3.保障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合法從事保險合同載明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費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2)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合法從事餐飲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4.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食品流通單位、餐飲服務單位費率表計算。
5.政府補貼政策
為了更好地推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商業化,調動企業投保積極性,自2019年起至2021年,區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經費,給予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企業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經費出自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金)。為落實寧波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任務,進一步引導和調動企業投保積極性,將商業食責險的補貼年限延長三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每年給予投保企業30%的商業食責險保費補貼(保費按照保單所示總金額計算),每年每家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注重服務,建立保險全程服務體系。設立“寧波市公眾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運營服務中心”,具體服務我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項目,建立全程服務體系,事前對投保單位進行風險評估,合理確定費率水平,事中定期對投保單位進行檢查,督促投保單位加強事故預防能力建設,并及時告知街道(鎮)食安辦、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事后加強理賠服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規范、及時履行責任事故保險賠償責任。
建立事前服務體系。保險機構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級制度,強化承保前現場查勘,對投保單位開展風險評估,配合食品監管部門加強對投保企業的風險管理服務,建立完備的風險評估報告,根據投保單位風險等級、信用記錄、行業風險差異、歷史賠付情況等要素合理確定費率水平。建立不同種類食品風險等級目錄,合理劃分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的風險等級,配合食品監管部門開展保前投保單位的防災防損檢查。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技術專家隊伍,成立食品安全責任險專家委員會,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等技術工作,并在危機發生時配合政府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和保險理賠提供專業咨詢服務。
建立事中服務體系。保險機構為投保人開通綠色通道,獲得優先服務權利,簡便流程,提供咨詢,上門服務,定期回訪,對投保人各項承諾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每年對投保單位相關負責人開展2次以上風險預防和事故應急教育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的安全意識和風險防范技能,每年組織人員下農村、進社區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保險制度的宣傳。保險機構組建一支由專職人員組成的協管隊伍,負責信息收集、分析、傳遞工作,協助政府建立地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中心,加快建立風險數據庫,定期主動對投保單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將相關情況報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受監管部門業務指導,參加監管部門業務培訓,對協管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有協調、配合、巡查、報告等責任。
建立事后服務體系。保險機構制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理賠工作預案,成立理賠核準小組,積極應對各類食品安全事件,并正確引導網絡、新聞媒體客觀報道,配合政府公開透明地解決食品安全事故問題。保險公司為投保單位提供專屬優質理賠服務,簡化環節,做到全天候、多渠道接受報案,限時查勘、限時賠付,在損失金額未明確情況下,保險公司應支付一定數量預付賠款。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保險公司開通綠色通道服務,建立理賠協商機制,成立由保險機構牽頭,行業主管部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專家委員會、運營中心(理賠核準小組)、被保險人(單位)、被保險人所屬行業協會等代表組成的理賠協商小組,開展相關理賠協商,如協商不成,被保險人可采用人民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協作配合。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定期公布高風險生產、經營企業情況,督促其規范生產經營并鼓勵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促進企業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發生事故后,相關部門要通過檢測、執法等手段,為保險的責任認定工作提供支持。承保機構要建立規范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理賠程序、認定標準,為投保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政策研究,充分發揮保險中介、法律中介的作用,解決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鑒定、賠償限額、索賠時效等關鍵問題,增強可操作性,有效化解食品安全事故帶來的社會矛盾。
(二)加大支持力度。進一步探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模式,對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商業保險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鼓勵引導食品企業主體投保。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金管理機制,盤活資金用途,用于保費補貼支出、民生實事工程項目、宣傳培訓等,也可作為應對食品安全的超額賠付及突發事件應急費用的墊付。
(三)加強輿論引導。各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工作進展、社會效能、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深入人心。要通過專題對接、舉辦論壇、簽約儀式、誠信倡議、行業宣言、授發牌證等形式,組織引導投保企業打造信譽品牌、培育誠信文化。要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的力度,及時公布企業投保情況,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宣傳活動,教育引導消費者利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及時報道責任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和典型經驗,凝聚社會正能量,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22年1月1日至實施之日商業保險補助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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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北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投保參考費率表
2.江北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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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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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投保參考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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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產加工單位
年銷售額 | 責任限額 | 風險 | 費率 | 浮動系數 | 年度保費 |
5000萬≤年銷售額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高 | 0.4‰ | 0.6-1.3 | 年銷售額*費率*浮動系數 |
中 | 0.2‰ | ||||
低 | 0.08‰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高 | 0.6‰ | |||
中 | 0.4‰ | ||||
低 | 0.2‰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高 | 0.9‰ | |||
中 | 0.6‰ | ||||
低 | 0.4‰ | ||||
1000萬<年銷售額<5000萬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高 | 0.4‰ | 0.7-1.3 | 年銷售額*費率*浮動系數 |
中 | 0.2‰ | ||||
低 | 0.08‰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高 | 0.6‰ | |||
中 | 0.4‰ | ||||
低 | 0.2‰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高 | 0.9‰ | |||
中 | 0.6‰ | ||||
低 | 0.4‰ | ||||
年銷售額≤1000萬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0.4‰ | 0.8-1.3 | 年銷售額*費率*浮動系數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0.6‰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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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浮動系數是根據企業的生產加工設備先進和新舊程度、進貨渠道是否規范、企業硬件軟件是否齊全、人員配備水平高低等現場工作環境而定。
第一年浮動系數為1。
例如:
1.年銷售額800萬,賠償限額100萬,保費=800萬*0.9‰*1
2.年銷售額3000萬,賠償限額100萬,保費=3000萬*0.9‰*(0.7-1.3之間)
3.年銷售額5500萬,賠償限額100萬,保費=5500萬*0.9‰*(0.6-1.3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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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流通單位
類型 | 營業規模 | 責任限額 | 年度保費 | 浮動系數 |
大型超市 | 營業面積>2000m2 | 累計賠償限額:15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20000元+(n-1)*2000元 n:該超市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 ? ? ? 0.6-1.3 |
累計賠償限額:15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6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35000元+(n-1)*3500元 n:該超市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累計賠償限額:15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6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60000元+(n-1)*6000元 n:該超市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中型超市 | 500m2<營業面積≤2000 m2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10000元+(n-1)*1000元 n:該超市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 ? 0.65-1.3 ? ? ? ?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18000元+(n-1)*1800元 n:該超市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30000元+(n-1)*3000元 n:該超市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小型超市 | 100m2<營業面積≤500m2 | 累計賠償限額:6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3000元+(n-1)*600元 n:該超市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0.7-1.3 |
食品批發單位 | 累計賠償限額:6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5000元 | ? ? ? 0.7-1.3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8000元 | |||
累計賠償限額:10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10000元 | |||
累計賠償限額:15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12000元 | |||
累計賠償限額:20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18000元 | |||
累計賠償限額:25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22000元 | |||
累計賠償限額:30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26000元 | |||
累計賠償限額:35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30000元 | |||
其他食品零售店 | 營業面積≤100m2 | 累計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1000+(n-1)*200元 n:該超市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 ? ? 0.7-1.3 ? ? ? |
累計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1800元 | |||
累計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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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浮動系數第一年為1,之后根據上一年的出險次數以及賠款而定。
(三)餐飲服務單位
類型 | 營業規模 | 責任限額 | 年度保費 | 浮動系數 |
特大型餐飲 | 營業面積>3000m2 ? | 累計賠償限額:15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8000元+(n-1)*16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0.6-1.3 |
累計賠償限額:15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16000元+(n-1)*32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累計賠償限額:15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50萬元 | 22000元+(n-1)*44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大型餐飲 | 500m2<營業面積≤3000m2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3000元+(n-1)*6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 ? ? ? ? ? 0.65-1.3 ? ? ? ? ? ?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5000元+(n-1)*10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8000元+(n-1)*16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中型餐飲 | 150m2<營業面積≤500m2 | 累計賠償限額:6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2000元+(n-1)*4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0.7-1.3 ? |
累計賠償限額:6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3500元+(n-1)*7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累計賠償限額:6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6000元+(n-1)*12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小型餐飲 | 營業面積≤150m2 | 累計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1000元+(n-1)*2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 ? ? ? ? ? ? ? 0.7-1.3 |
累計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6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1800元+(n-1)*36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
累計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100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20萬元 | 3000元+(n-1)*600元 n:該餐飲店在寧波市的連鎖店數量合計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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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浮動系數第一年為1,之后根據上一年的出險次數以及賠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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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責任限額 | 分類 | 費率 | 浮動系數 | 年度保費 |
養殖業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限額:3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畜類 | 4元/頭 | 0.6-1.3 | 費率*浮動系數 |
禽類 | 0.15元/只 | ||||
水產 | 80元/畝 | ||||
其他 | 60元/畝 | ||||
種植業 | 累計賠償限額:9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30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限額:3萬元 累計/每次法律費用限額:30萬元 | 蔬菜類 | 10元/畝 | 0.6-1.3 | 費率*浮動系數 |
果樹類及其他 | 3元/畝 |
(四)種植業、養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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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條款
主險: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
附加險條款:
1.附加寧波市無過失保險條款
2.附加寧波市食品質量安全保險條款
3.附加內部餐飲提供責任保險條款
4.附加餐飲場所責任保險條款
5.附加召回費用保險條款
6.附加境外司法管轄條款
注:附加險內容以銀保監局審核備案后可使用的附加險種條款為準。
二、投保人可自主選擇附加險內容,附加險費率按不同生產企業、管理經營情況,個性化設計。
三、除以上附加險外,投保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情況向保險人提出相關要求,并協商制定新的附加險內容,另行收費。
四、主險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食品流通單位、餐飲服務單位的生產或加工總值、經營面積、企業管理水平(生產加工設備、經貨渠道、人員配備)等方面,并根據保額按30萬、60萬、100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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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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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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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切實發揮風險基金在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賠償救助、商業保險推進、輔助監管部門扎實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作用,根據《市食藥安辦 市市場監管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寧波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風險基金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甬食藥安辦〔2021〕29號)、《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北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北區政辦發〔2017〕1號),結合我區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基金是由區政府設立,按照“獨立核算、微利經營、政府監督、社會共治”的原則,積極發揮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公益險保費結余部分作用,合理合法運用于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推動提升我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三條?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居民,是指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在江北區域范圍內的所有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事故,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合同中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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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風險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 風險基金的資金單獨建賬,資金來源包括:
(一)政府支付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費盈余及其他財政撥付資金;
(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捐贈資金;?
(三)利息收入等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條 政府支付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費在年度合同到期后,扣除20%的經營費用、賠付成本以及5%的預定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項目后,盈余部分全額計提進入風險管理基金。具體計算公式為:
風險基金=公益險保費-保費*20%(運營費)-保費*5%(預訂利潤)-保費/1.06*6%(增值稅)-保費/1.06*1.74%(其他稅費1)-賠款-理賠費用+社會捐贈資金+政府財政撥付資金+其他合法收益-2運營中心代墊增值稅、其他稅費、企業所得稅等(根據實際產生結算)。
注:1、其他稅費1.74%指:稅金及附加(0.72%),印花稅(0.1%),水利建設基金(0.06%),保險保障基金(0.8%),監管費(0.06%);
2、運營中心向各家保險公司收取基金時,墊付的增值稅和其他稅費:①增值稅=運營中心向各家保險公司收取的基金/1.06*6%;②其他稅費=增值稅*12%(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③可抵扣的增值稅及其他稅費返還;④企業所得稅按實際發生實繳實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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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風險基金的使用
第七條 風險基金使用范圍:
(一)重大賠款準備金。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政府實際用于撫恤或救助的費用高于公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賠付金額時,公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賠付完畢后不足的部分由風險基金支付,以風險基金的實際累積余額為限。
(二)民生實事工程補助。對農村家宴中心建設等各級食品安全民生實事工程項目給予補助。
(三)宣傳與培訓。組織開展風險預防和事故應急教育培訓,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宣傳教育,以及相關的印刷品、宣傳品印制費用支出。
(四)專家咨詢指導。聘請專家對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提供咨詢和建議、開展日常的學術活動和培訓講課、保險理賠事故協助鑒定等相關費用支出。
(五)商業推廣保費補助。江北區域范圍內食品生產經營等企業投保商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給予一定比例的政府補貼。
(六)風險隱患防控。委托第三方調查機構等開展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摸調查等風險防控費用支出。
(七)數字化項目建設。江北區域內建設的、服務于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的數字化項目建設費用。
(八)第三方機構評估。委托第三方專業力量對江北轄區范圍內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開展現場評審、風險識別、業務培訓等,對農貿市場包括食品安全在內的長效管理測評等費用支出。
(九)第三方監管服務。監管部門購買第三方監管服務,參與食品安全專項治理、風險隱患排查、宣傳教育等食品安全相關服務的費用支出。
(十)風險基金審計費用。
(十一)其他經區食藥安辦審批同意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八條?風險基金審批、支出流程
使用單位(部門)以書面形式向區食藥安辦提出風險基金使用申請,填寫審批表,并提交合同、發票、費用清單、文件依據等相關資料,經運營服務中心、區食藥安辦審批后在專款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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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風險基金的管理
第九條 風險基金委托寧波市公眾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運營服務中心開展日常管理和運作。
第十條?運營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風險基金專戶,獨立核算,專款專用,長期滾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運營中心明確專人負責風險基金的日常運營工作,人員費用開支由所屬保險公司承擔。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風險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對符合條件的受害人實施救助賠償;
(三)建立風險基金管理臺賬,定期向區食藥安辦報告風險基金運營情況;
(四)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
(五)完成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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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風險基金的監督
第十二條 區政府委托區食藥安辦對風險基金的運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風險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受區政府相關部門監督。區食藥安辦根據需要,每年委托具備有效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上一年度風險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經區政府同意,審計結果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運營服務中心應當嚴格履行財務制度各項規定,依法保管風險基金的會計檔案和收支業務的有關材料,配合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運營中心應當每年向區政府書面報告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及風險基金使用情況,并抄送區食藥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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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 區食藥安辦、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配套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本修訂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序號 | 意見 反饋單位 | 意見反饋內容 | 采納情況 |
1 | 區司法局 | 無 | 無 |
2 | 區財政局 | 針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基金來源部分(公共性食品安全保險保費),由于投保以來(2017年起)未曾發生保險賠付事件,建議主管部門及時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共保體進行協商,合理調整保險計算標準。 | 反饋意見未采納。反饋意見不涉及具體修改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