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050998331089/2025-1010415938 | ||
| 組配分類: | 政策文件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江北區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各市、縣(市、區)局:
現將《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統一和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以采取指導、建議、勸告、提醒等方式,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學法用法守法尊法。
第四條??條件成熟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鼓勵探索規范、智慧、便捷、高質效的新型辦案模式,實現普通程序行政處罰案件便捷快速辦理。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辦行政處罰案件實行案件主辦人制度,由案件主辦人為主負責調查取證、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處理決定文書、執行處理決定等工作。
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成立專案組負責案件查辦工作。
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辦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回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申請回避的,除當場決定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回避決定作出前,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有關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案件聽證中對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的回避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第七條??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查辦案件需要,結合市場監督管理所辦案人員數量,查辦案件質量、數量,法制員配備等情況,合法合理確定市場監督管理所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權限范圍。
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所應當確定專(兼)職法制員,負責對以市場監督管理所名義查辦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
專(兼)職法制員可以在確定的權限范圍內開展對本所以所屬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查辦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
專(兼)職法制員開展案件審核工作參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下級部門報請查處、其他部門移送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部門管轄;
(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
辦案機構建議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并確定一名主辦人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立案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后,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案件調查過程中需要調整辦案人員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指定辦案人員、確定主辦人員,并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
第十一條??省、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詢問室,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所也可以設立詢問室。詢問室配備必要的錄音錄像等辦案設備,并可在詢問時同步實施錄音錄像。
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確需對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實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機構應當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處罰的,建議予以行政處罰,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草擬稿);
(二)認為違法事實成立,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草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草擬稿);
(三)認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超過法定追責時效的,建議予以銷案;
(四)認為違法行為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建議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五)認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及時將完整的案卷材料送交審核機構(人員)審核。
予以銷案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進行結案。
對于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已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在依照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機關時,應當將相關物品及清單、文書隨案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具體移送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審核分為案件審核和法制審核。案件審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或者法制機構負責實施,辦案人員不得作為審核人員;法制審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實施。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充分考慮法制機構和辦案機構設置、人員數量、案件數量等因素的基礎上,對法制機構、辦案機構審核案件范圍合理地進行劃分和明確。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功能區分局,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審核機構(人員)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對同一案件再次審核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審核機構(人員)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對案件進行書面審核,可以向辦案機構了解案件情況。
第十八條??案件審核過程中法制機構與辦案機構就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裁量權的行使出現重大分歧,難以形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將案件提交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聽證或者陳述、申辯復核,不改變原告知中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僅作出罰款數額或者罰種從輕減輕調整的,無須重新告知,但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從輕減輕調整的理由。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擬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的,可以先向當事人發出責令退款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責令退款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擬責令退款的數額,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退款告知書中,一并提示當事人未退還的部分將予以沒收,拒不退款將從重處罰等內容。經陳述、申辯環節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退款環節完成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退還情況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不單獨制發責令退款告知書的,可以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一并告知擬責令退款的數額及拒不退還的不利后果。將當事人不存在拒不退還情節時擬罰款的金額和拒不退款時擬從重處罰的罰款金額一并告知當事人。按假定當事人拒不退還情形下擬從重處罰的罰款金額,確定是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經陳述、申辯或聽證環節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退款環節完成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退還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辦案機構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應送審核機構(人員)再次審核。
第二十二條??在審核、聽證、復核過程中或者通過其它途徑發現有未查明的違法事實或證據不足的,辦案機構應當進行補充調查。
補充調查結束,辦案機構應當重新起草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并依據有關規定再次履行審核、告知、聽證、復核等程序,但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告知前已進行負責人集體討論,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者未要求聽證,且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事實、理由、依據均沒有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經過集體討論;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再次組織負責人集體討論;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明顯不成立的,再次組織集體討論時可以簡化程序或形式。
第二十四條??集體討論應當有書面記錄。案件辦結后,案卷分正、副卷歸檔的,辦案機構應將集體討論記錄存入行政處罰案卷副卷。
第二十五條??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案件的范圍,由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執法辦案實際等確定。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的,可以采用電話、信函、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方式。告知情況應當記錄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自復議決定書或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履行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既可以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后實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之前實施催告。
第二十九條??辦案機構應當在結案后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后交檔案管理機構歸檔。
第三十條 ?對長期中止且重啟時間不確定的案件,為避免案件材料遺失,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予臨時歸檔。案件重啟并且辦結以后應當正式立卷歸檔。
第三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罰沒物資的管理和處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對案件審核范圍的劃分和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范圍的規定應當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試行)》(浙市監法〔2020〕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