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登記決定書送達公告
常志龍:?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寧波吉杰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登記管理規定一案,已調查終結。我局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甬北市監冒撤登字[2025]第5-001號”撤銷登記決定,因無法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上述《撤銷登記(備案)告知書》給你,依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10日視為送達。??
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決定書內容如下:
撤銷登記(備案)決定書甬北市監冒撤登字 [2025]第5-001號
當事人:寧波吉杰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6591556376G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慈湖人家267號2209室
經本局查明,寧波吉杰貿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20日的登記過程中,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及經理、股東系冒用傅成凱的身份信息取得變更登記(備案)。其行為構成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以上事實,有申請人傅成凱提交的申請表、承諾書、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回執、寧波天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傅成凱、徐文冰、林吉江、史蕾的詢問筆錄等材料予以證實等材料予以證實。
2025年7月31日,本局向傅成凱送達了甬北市監冒告字 [2025]第5-001號《撤銷登記(備案)告知書》,傅成凱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2025年8月5日,本局向林秀絨送達了甬北市監冒告字 [2025]第5-001號《撤銷登記(備案)告知書》,林秀絨委托人林吉江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要求。
陳述、申辯內容:因寧波吉杰貿易有限公司現被稅務和經偵立案調查,撤銷登記備案對原法定代表人林秀絨影響較大,請求不要撤銷登記(備案)。
經復核,因利害關系人林秀絨未能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對林秀絨陳述、申辯的意見不予采納。
2025年8月13日,本局通過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向王兆軍、常志龍送達了甬北市監冒告字 [2025]第5-001號《撤銷登記(備案)告知書》,王兆軍、常志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本局作出決定如下:
撤銷寧波吉杰貿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的住所變更,將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慈湖人家267號2209室恢復為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梅山鹽場1號辦公樓八號284室。
撤銷寧波吉杰貿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5日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將傅成凱恢復為林秀絨;
撤銷寧波吉杰貿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5日的部分投資人(股權)備案,將傅成凱持有的股權(以貨幣方式出資2850萬元,出資比例95%)恢復為:林秀絨以貨幣方式出資2400萬元,出資比例80%;王兆軍以貨幣方式出資450萬元,出資比例15%;常志龍持有的股權不變;
撤銷寧波吉杰貿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5日的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備案,將執行董事兼經理由傅成凱恢復為林秀絨;監事常志龍不變;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