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市監處罰〔2025〕486號
當事人:寧波江北胡親化妝品商行(個體工商戶);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205MAE2U2UP9Y;
經營場所: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
經營者:胡清清;
身份證號碼:362*****5803;
聯系電話:177****2045。
因當事人涉嫌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違法行為,本局于2025年6月20日予以立案調查。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案件來源:2025年6月4日,本局收到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19-7>不動產權利人舉報反映當事人冒用該地址進行變更登記。2025年6月19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見到當事人,也未發現當事人在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的地址開展經營活動。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局負責人批準后于2025年6月20日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經過:2025年6月19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現場筆錄1份;2025年7月21日,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調查詢問通知書,當事人未接受詢問調查。2025年7月24日,向當事人經營者胡清清郵寄送達調查詢問通知書,當事人未接受詢問調查。2025年7月10日及2025年7月24日,執法人員前往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實當事人提供的房產證,提取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2份。2025年7月31日,執法人員對寧波市江北槐區樹路146號<19-4>-<19-7>權利人進行詢問調查,制作詢問筆錄1份。
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辦理設立登記,注冊地址為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當事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提交了如下資料:1.一份房產證,2.一份租房合同。當事人提交的房產證房屋所有權人為陳某某;權證號為“甬房產證江北字第20****840號”;地址為槐樹路146號(房產證附記部分記載房號為“<19-4>-<19-7>”)。經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19-7>不動產權利人和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當事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提交的房產證為虛假證件。當事人提交的租房合同甲方為陳某某,房屋地址為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租賃期限為“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當事人未實際租賃過該地址房屋。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亦未見到當事人。經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該地址上,未登記任何房產。故當事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提交的租房合同也是虛假材料。
另,本局多次電話聯系當事人(撥打號碼為當事人登記在《浙江省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平臺》上的號碼),當事人均未接聽;本局通過中國移送云MAS業務平臺,發送短信提醒當事人配合調查,當事人未回應;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21日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發布詢問通知公告(甬北市監詢字〔2025〕3-47號);2025年7月24日,執法人員通過郵政EMS郵寄詢問通知書到當事人經營者身份證地址,郵政系統顯示“家人代收”,但當事人一直未前來配合調查。因當事人未接受詢問調查,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無法查清,認定無違法所得。
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浙江省市場監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當事人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通話記錄1份;詢問調查通知書(甬北市監詢〔2025〕3-47號)1份;詢問調查通知書(甬北市監詢〔2025〕3-47號)1份;公告送達記錄1份;詢問調查通知書(甬北市監詢〔2025〕3-49號)1份;郵寄送達記錄1份。證明無法聯系當事人的事實。
2.現場筆錄(2025年6月4日)1份;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19-7>不動產權證復印件1份;寧波市江北區槐樹路146號<19-4>-<19-7>不動產權利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詢問筆錄(2025年7月31日)復印件1份;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復印件1份;租房合同復印件1份;房產證復印件1份;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編號:Q20250710-0029139)復印件1份;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編號:Q20250724-0031422)1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3.浙江省市場監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統截圖1份,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未曾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2025年9月26日,本局向經營者身份證地址以及經營場所郵寄送達甬北市監罰告〔2025〕48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2025年9月30日,本局向當事人公告送達甬北市監罰告〔2025〕48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案件性質: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屬于提交虛假文件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未發生過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可以依法減輕處罰。同時鑒于當事人在本局多次通知聯系的情況下,未前來配合接受調查,應在本局一般裁量處罰的基準上,予以適當加重處罰,體現應有的懲戒性。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在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減輕處罰:
罰款200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附:《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繳款二維碼有效期為15天)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上繳國庫。繳納方式: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網上支付。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登記機關確定罰款金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情節等因素。
《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
第十條 本意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
(二)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
(四)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
(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附件: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附件:行政處罰信用修復提醒告知書
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用修復提醒告知書
行政處罰相對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你(單位)的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公示期最長為三年,最短為三個月),對一般行政處罰信息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你(單位)可申請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及信用修復條件具體如下:
一、僅受到警告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
二、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自然人<5000元,法人或其他組織<50000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三個月。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
三、一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提前停止公示:
1.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2.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3.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4.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四、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公示期為三年,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規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五、行政處罰修復途徑: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修復模塊在線提交申請材料。
六、信用修復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信用修復事宜咨詢電話:0574-87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