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江北區民政局關于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版)的公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有關規定以及省、市、區“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工作的要求,現將我局執行的《寧波市江北區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版)》公開如下:
附件:寧波市江北區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版)
寧波市江北區民政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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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江北區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清單(2025版)
序號 | 事項 ??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定依據 | 違法情節 | 處罰種類和裁量標準 |
1 | 330211045000 | 對社會團體未及時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一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 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一年未開展活動的。 | 撤銷登記。 |
2 | 330211032000 | 對慈善組織開展活動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3 | 330211039003 | 對社會團體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 | 以5個以下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以5個以上10個以下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以10個以上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4 | 330211039002 | 對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理:(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 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5個以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5個以上10個以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社會團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10個以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5 | 330211039001 | 對社會團體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理:(二)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 以5個以下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以5個以上10個以下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以10個以上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6 | 330211007000 | 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活動1至6個月,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一)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的。 | 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經責令改正及時改正。 | 限期停止活動1至3個月。 |
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3至6個月,責令撤換責任人員。 | ||||
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 。 | ||||
7 | 330211027002 | 對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質或服務的行政處罰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騙取金額在24個月低保金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 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2倍的罰款。 |
騙取金額在24個月低保金以上的; 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3倍的罰款。 | ||||
8 | 330211027003 | 對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家庭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未按規定申報,繼續享受待遇的行政處罰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冒領款物金額在24個月低保金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退回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并處警告。 |
冒領款物金額在24個月低保金以上、48個月低保金以下。 | 責令退回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并處冒領金額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冒領款物金額在48個月低保金以上的; 經責令退回拒不退回; 具有其他情節惡劣情形。 | 責令退回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并處冒領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9 | 330211024003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1項需變更事項未辦理變更;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 |
2項需變更事項未辦理變更;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停止活動 | ||||
2項以上需變更事項未辦理變更;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 | ||||
10 | 330211024006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 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5項以下或公布虛假信息2項以下;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 |
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5項以上或公布虛假信息2項以上;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停止活動 | ||||
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 | ||||
11 | 330211024005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年度檢查方面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 1年“年檢不合格”。 | 警告 |
1年不按照規定報送工作報告并接受年檢; 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 | 責令停止活動 | ||||
連續2年不按照規定報送工作報告并接受年檢; 連續3年“年檢不合格”;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影響。 | 撤銷登記 | ||||
12 | 330211024004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照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行政處罰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 公募基金會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于上1年總收入的70%高于上1年總收入的50%; 非公募基金會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于規定最低標準,高于規定最低標準的70%;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 |
公募基金會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于上1年總收入的50%高于上1年總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會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于規定最低標準的70%,高于規定最低標準的40%; 連續2年未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停止活動 | ||||
公募基金會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于上1年總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會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低于規定最低標準的40%,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連續3年未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 | 撤銷登記 | ||||
13 | 330211024001 | 對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未按照章程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3個月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1年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停止活動 | ||||
違法行為續時間在1年以上;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 | ||||
14 | 330211060000 | (寧波)對個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規使用喪葬用品和舉行喪事活動的行政處罰 | 《寧波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在喪事活動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殯儀館或殯儀服務站使用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或者在廣場、公路、街道、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舉行喪事活動的,由民政部門或者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經制止后即行改正違法行為,已造成一定社會不良影響的。 | 予以制止,并可處500元罰款。 |
經制止后即行改正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 予以制止,并可處2500元罰款。 | ||||
經制止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予以制止,并可處5000元罰款。 | ||||
15 | 330211022000 | 對慈善組織騙取稅收優惠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情節嚴重的。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16 | 330211023001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涂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1-2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涂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信息3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涂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信息3項以上;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17 | 330211023006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低于50萬元。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多次(兩次及兩次以上)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低于100萬元;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超過100萬元;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營活動屬于國家禁止或者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穩定的;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18 | 330211023002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法行為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19 | 330211023008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按國家規定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但未按規定出具相關票據或者履行有關手續;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2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低于5次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次以上,20次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超過50萬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超過100萬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超過20次;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超過50萬元;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存在強迫行為的;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20 | 330211023005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設立分支機構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2個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3-5個;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6個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21 | 330211023004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超期6個月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超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
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辦理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22 | 330211023007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萬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2萬元的;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
侵占、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萬元以上; 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2萬元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23 | 330211043000 | 對基金會未及時開展活動和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 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 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 | 撤銷登記 |
24 | 330211059000 | (寧波)對個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規劃區周圍300米范圍內開辟采石、取土場地的行政處罰 | 《寧波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規劃區周圍三百米范圍內開辟采石、取土場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規劃區周圍三百米范圍內開辟采石、取土場地,經制止后即行改正違法行為,已對墓地造成一定影響的。 | 予以制止,并可處1000元罰款。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規劃區周圍三百米范圍內開辟采石、取土場地,經制止后即行改正違法行為,已對墓地造成較大影響的。 | 予以制止,并可處5000元罰款。 |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規劃區周圍三百米范圍內開辟采石、取土場地,經制止后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對墓地造成嚴重影響的。 | 予以制止,并可處10000元罰款。 | ||||
25 | 330211052000 | (寧波)對個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未按要求使用標準地名的行政處罰 | 《寧波市地名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使用標準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專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逾期六個月內不改正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不改正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逾期一年以上不改正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6 | 330211053000 | (寧波)對個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損害地名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寧波市地名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有損害地名標志行為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逾期六個月內不改正的。 | 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
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不改正的。 | 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逾期一年以上不改正的或情節嚴重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27 | 330211026007 | 對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法行為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28 | 330211026001 |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按國家規定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但未按規定出具相關票據或者履行有關手續;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2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低于5次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次以上,20次以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超過50萬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超過100萬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超過20次;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超過50萬元;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存在強迫行為的;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29 | 330211026002 | 對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萬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2萬元的;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2萬元以上的;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30 | 330211026005 | 對社會團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超期6個月以下; 具有其他較輕情節。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超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超期1年以上;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31 | 330211026003 | 對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低于50萬元。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多次(兩次及兩次以上)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低于100萬元;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超過100萬元;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營活動屬于國家禁止或者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穩定的;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32 | 330211026006 | 對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一年未按照規定報送工作報告并接受社會團體年度檢查; 一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連續兩年或累計兩年未按照規定報送工作報告并接受社會團體年度檢查; 兩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連續三年未按照規定報送工作報告并接受社會團體年度檢查; 三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33 | 330211026004 |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5個以下; 對5個以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5個以上10個以下; 對5個以上10個以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違反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10個以上; 對10個以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34 | 330211026008 |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涂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1-2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罰款。 |
涂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3項;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罰款。 | ||||
涂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3項以上; 出租、出借違法行為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工作;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或者違法所得5倍罰款。 | ||||
35 | 330211031002 | 對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財產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私分或者侵占慈善財產1萬元以下; 挪用、截留慈善財產2萬元以下;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 | 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5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私分或者侵占慈善財產1萬元以上; 挪用、截留慈善財產2萬元以上: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停止活動六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36 | 330211031003 |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金額20萬元以下; 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1-2次; 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1-2次。 | 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5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金額20萬元以上; 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3次以上; 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3次以上。 | 責令停止活動六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37 | 330211031001 | 對慈善組織未按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1-2次;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年以下; 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下。 | 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5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3次以上的;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1年以上; 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責令停止活動六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38 | 330211002000 | 對社會團體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動1至6個月,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 | 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造成不良影響; 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改正;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 限期停止活動1至6個月,可以責令撤換責任人員。 |
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影響;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撤銷登記。 | ||||
39 | 330211044000 | 對無合法資質的基金會非法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并向社會公告。 |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 | 沒收非法財產并向社會公告 |
40 | 330211058000 | 對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方機構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5年內禁止從事地名相關評估工作。 | 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情節嚴重。 | 沒收違法所得,禁止5年內從事地名相關評估工作。 | ||||
41 | 330211025011 | 對慈善組織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六)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價值50萬元以下的。 | 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價值50萬元及以上的;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42 | 330211025007 | 對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九)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 | 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5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停止活動六個月并進行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
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同樣的違法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43 | 330211025010 | 對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未按要求開展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百一十二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5次以下。 | 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5次及以上;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44 | 330211025003 | 對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四)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 | 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5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停止活動六個月并進行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
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同樣的違法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45 | 330211025005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 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5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停止活動六個月并進行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
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同樣的違法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46 | 330211025012 | 對慈善組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重大損失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慈善組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重大損失。 | 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5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慈善組織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停止活動六個月并進行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
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同樣的違法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47 | 330211025009 | 對慈善組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慈善組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系人作為受益人。 | 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5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慈善組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系人作為受益人,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停止活動六個月并進行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
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同樣的違法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48 | 330211025001 | 對慈善組織違反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 | 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5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責令停止活動六個月并進行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 ||||
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同樣的違法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2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1-3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對有故意情形的,禁止其3-5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 ||||
49 | 330211001000 | 對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 |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六條??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 | 警告。 |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限期停止活動。 | ||||
志愿服務組織曾因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違法行為受過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再次違法并經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影響; 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 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