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甬北市監罰告〔2025〕631號
寧波景鯉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經查明:你公司的內燃平衡重式叉車(龍工(上海)叉車有限公司,型號:FD30,出廠編號:311030313936)于2022年左右購入(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去世,具體購入時間、購入價格無法查清),購入后未經過檢驗,也未辦理使用登記,日常用于搬運廢舊塑料。截至2025年6月19日被本局查獲時止,你公司在未經檢驗的情況下仍在使用上述內燃平衡重式叉車,且你公司在進行叉車作業時未取得叉車作業資格。經浙江省市場監管執法在線應用系統查詢,你公司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另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進行設立登記,住所為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2號A812室(甬保商務秘書公司托管N192號),2024年11月搬遷至江北區邵家渡村朱界沙場。截至2025年6月19日被本局查獲時止,你公司仍未變更登記。
本局認為:你公司未取得叉車作業資格的情況下進行叉車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屬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擬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你公司住所變化后未進行變更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擬責令你公司限期登記。
你公司在未經檢驗的情況下仍在使用上述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鑒于你公司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擬責令你公司停止使用上述未經檢驗的內燃重式平衡叉車,并對你公司從輕處罰如下:
罰款3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翁小偉 ?周李南 ?聯系電話:0574-87192558
聯系地址:寧波市江北區長興路689弄18號樓1117室
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