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市監處罰〔2025〕397號
當事人:文昌;性別:男;民族:漢;現住地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沙港新苑小區;經營場所: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洪塘南街。
2025年5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江北區洪塘南街的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3名員工正在從事餐飲加工活動,當事人文昌稱在給2家企業提供送餐服務?,F場未能出具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2025年5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文昌進行了詢問,當事人陳述了其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服務的事實及有關經營情況,執法人員制做了詢問筆錄并由文昌簽字確認。
經查明:當事人文昌于2025年4月23日起,在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租賃洪塘南街場地擅自從事盒飯和快餐等食品經營活動,主要通過微信訂餐等方式為周邊建筑工地工人提供送餐服務。截止2025年5月26日,共外送盒飯約115份,貨值金額約2095元(詳見微信收款記錄)。因其經營的是炒菜炒飯等食品,制作食品的原料進貨價存在浮動,食品制作成本無法準確計算,故其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浙江省市場監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當事人未曾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以上違法事實,有證據如下:
(一)當事人文昌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作為被處罰對象主體適格,依法能夠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法律責任。
(二)2025年5月28日對當事人文昌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當事人文昌微信收款記錄截圖15張,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和經營情況。
(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浙江省市場監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截圖各一張,證明當事人未曾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2025年7月2日行政處罰建議獲得批準后,本局通過各種方式均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7月29日,本局網上公告甬北市監罰告〔2025〕30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我們認為:當事人文昌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參照《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20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上繳國庫。繳納方式: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網上支付。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信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p>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上以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