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11330205MB1531276T/2025-1010404890
文  號: 北區醫保〔2025〕9號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布機構: 江北區醫療保障局
有效
主題分類: 醫保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9-09 發布日期: 2025-09-28
寧波市江北區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

北區醫保〔2025〕9號

第一條為強化社會監督作用,更好動員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提高我區醫療保障水平,有效促進醫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切實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通過江北區醫療保障局公開選聘或特邀聘任,自愿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代表、定點醫藥機構代表、有關領域專家學者、參保群眾以及其他熱心醫療保障事業相關人士中選任。

第三條按照自愿原則,社會監督員通過公開選聘、特邀聘任、個人自薦、單位推薦等方式確定。

(一)公開選聘。申請人根據江北區醫療保障局在江北區政務網發布的選聘信息,自愿報名并提出書面申請,江北區醫療保障局進行審核選聘。

(二)特邀聘任。江北區醫療保障局協調區人大、區政協、新聞媒體、定點醫藥機構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社區,推薦代表、委員及有關工作人員作為特邀聘任社會監督員。

第四條社會監督員的選聘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社會公益,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心和正義感;

(二)關心支持醫療保障事業發展,愿意無償參加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工作;

(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廉潔;

(四)具有履行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健康狀況、綜合素質和能力要求;

(五)無違法犯罪、不良信用記錄及黨紀政紀處分記錄;

(六)江北區醫療保障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社會監督員的聘任程序

(一)江北區醫療保障局向社會發布公告或向相關單位發出工作聯系函;

(二)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方式提出書面申請;

(三)江北區醫療保障局根據本辦法所列第四條聘任條件,結合工作需要及候選人的專業背景、工作經歷、年齡結構和健康狀況等情況選任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

(四)向社會公布聘任社會監督員名單。

社會監督員一經聘用,由江北區醫療保障局頒發聘書。聘期兩年,期滿后根據情況續聘或另聘。聘期內義務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工作,不領取報酬。

第六條社會監督員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主動宣傳醫保基金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醫療保障知識;

(二)對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使用醫保基金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并及時反饋醫保基金使用違法違規行為線索;

(三)對江北區醫療保障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履職等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完善醫保政策、優化醫保管理、強化基金監管等建議;

(四)根據江北區醫療保障局安排部署,積極參加宣傳、培訓、研討、監督檢查等活動;

(五)關注民生輿情,反映社會各方對醫保基金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及時通過有關渠道向江北區醫療保障局反饋。

第七條社會監督員工作紀律:

(一)社會監督活動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自覺維護醫保部門的形象,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社會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時,不得以監督員身份從事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無關的活動,不得借社會監督員身份為個人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監督工作中接受或索取財物。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監督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泄露或對外傳播參與監督活動的過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經確定的政策信息。

(四)履行監督職責時,與被監督對象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監督公正實施的,應當回避,不得利用社會監督員身份借機宣泄私憤、打擊報復。

(五)遵守其他公序良俗和紀律規定,在監督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聘用: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的,違反治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以及有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申請報名時個人信息與事實不符的;

(四)因個人原因無法勝任社會監督員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聘用期滿未續聘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九條會監督員日常管理

(一)江北區醫療保障局負責社會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臺賬,收集和匯總社會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反饋的線索,及時向社會監督員發送相關文件、簡報及信息資料。

(二)社會監督員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意見、建議應當及時向江北區醫療保障局反映,區醫療保障局應當按職責分工及時辦理。

(三)江北區醫療保障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社會監督員的專業、工作、經歷等特點,選取部分社會監督員參與醫療保障相關活動。

(四)每年召開一次全體社會監督員座談會,總結工作,交流經驗,聽取社會監督員意見建議。對社會監督員進行醫療保障知識和政策的培訓。

(五)社會監督員對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舉報、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醫保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和《浙江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資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條關單位和人員對社會監督員正常履職所開展的監督工作應予以配合;同時,對社會監督員的工作紀律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寧波市江北區醫療保障局

2025年9月9日



寧波市江北區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