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113302050029507983/2025-1010432082
文  號: 北區政辦發〔2025〕17號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布機構: 江北區政府辦公室
有效
主題分類: 文秘工作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11-21 發布日期: 2025-11-28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江北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北區政辦發〔2025〕17號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寧波市江北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寧波市江北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促進”平安江北”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并保護其合法權益,在全區形成見義勇為良好社會氛圍。根據《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若干規定》、《寧波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及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格局,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社會保障與及時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區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時負責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

區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和健康、教育、財政、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區委宣傳部應當積極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公開宣傳。

第五條 見義勇為專項經費應列入區每年的財政預算,確保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由區公安分局嚴格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經費具體用途為:

(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慰問;

(二)對見義勇為人員搶救治療等費用的補助;

(三)對因見義勇為犧牲、傷殘人員的撫恤和補助;

(四)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生活、就學等困難的補助;

(五)其他符合本辦法應當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確 認

第六條 見義勇為行為由區公安分局確認。

第七條 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必須事實清楚、證明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經區公安分局調查核實,可以作為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依據:

(一)公安、司法等部門提供的證據材料;

(二)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證明;

(四)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證明。

第八條 與見義勇為行為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第九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當事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以向區公安分局申請或者舉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人員未提出申請也未被舉薦的,區公安分局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認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確認。

申請或者舉薦時限為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特殊情況經省公安廳批準,可以延長至1年。

第十條 區公安分局對申請或者舉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經受理、調查取證、審批確認等程序,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發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家屬《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對未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發給《見義勇為行為調查結果通知書》。

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對區公安分局的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見義勇為行為調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持《見義勇為行為調查結果通知書》和《申請復核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登記表》向寧波市公安局申請復核。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二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經區公安分局、區人力社保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見義勇為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公安分局應填寫《寧波市江北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保障審批表》,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給予嘉獎或者記三等功,記三等功的授予“江北區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

(一)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二)主動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脫逃犯,事跡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災害事故中,事跡突出的;

(四)在與突發性自然災害作斗爭中,事跡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約定職責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事跡突出的。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有上述情形之一,事跡特別突出的,由區人民政府推薦、申報,經寧波市人民政府批準,給予記二等功,同時授予“寧波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貢獻的,由區人民政府推薦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給予記一等功,同時授予“浙江省見義勇為勇士”或者“浙江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對上述見義勇為人員,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給予嘉獎的,頒發證書并發放獎金人民幣10000元;記三等功的,頒發證書并發放獎金人民幣20000元。

表彰獎勵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實行一人一獎。遇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集體討論決定。

對見義勇為人員按前款規定取得的獎金和獎品依法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條 見義勇為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應當予以援助和保護。

發現見義勇為受傷人員,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義務及時將其護送至醫療機構救治。見義勇為傷亡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區各級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對見義勇為受傷人員應當及時積極組織搶救,開通醫療快速救治“綠色通道”,實行先搶救治療、后付費原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傷亡人員的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和其他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按照《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若干規定》予以解決。

第十八條 獲得省、市人民政府獎勵和區三等功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同級勞動模范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人員犧牲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第三條“認真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執行。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對當年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視情況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金1000元至10000元。

每年春節等,視情況對歷年嘉獎及以上見義勇為人員家庭進行慰問,慰問標準每戶10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一條 上述保障、補助和慰問事項,一般由區公安分局提出補助、慰問、救助、經費使用等事項意見,分管區領導或由分管區領導授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對10萬元以上的或10人以上的集中獎勵由相關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對家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給予減免學雜費等就學資助,具體辦法按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執行。見義勇為人員子女在本區入學的,予以優先照顧,統籌安排學校入學。

第二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因見義勇為致使其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或者遭受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和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國際友人以及見義勇為受益者捐贈財物,有條件的可以依法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基金會根據其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推諉、拒絕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受傷人員的;

(二)在確認、獎勵、保障見義勇為人工作中,推諉、拖延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打擊、報復、誣陷見義勇為人員的。

第二十六條 獲得記功表彰獎勵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記功表彰獎勵:

(一)弄虛作假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表彰獎勵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獎勵程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個人受到開除處分、刑事處罰的,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撤銷表彰獎勵的其他情形。

記功表彰獎勵撤銷后,由批準單位收回獎章、榮譽證書,并停止原獲得記功表彰獎勵的個人享受的有關待遇。屬于第一款規定的,同時收回獎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公安分局、區委宣傳部、區委政法委、區人力社保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司法局、區住建局、區醫療保障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單位負責。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區公安分局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2日起施行。

本辦法由區公安分局負責解釋。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江北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