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qxj45854444/2025-1010416342
文  號: 北區氣發[2025]5號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布機構: 區氣象局
有效
主題分類: 機關事務-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9-26 發布日期: 2025-09-26
關于印發《江北區防雷檢測服務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北區氣發[2025]5號

各科室、下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江北區涉審中介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加強我區對防雷檢測服務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現將《江北區防雷檢測服務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江北區防雷監測服務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 ? ? ? ? 2.江北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從業人員“駕照式”計分管理辦法(試行)



寧波市江北區氣象局

2025年9月26日



附件1

江北區防雷檢測服務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寧波市江北區氣象局

為加強對防雷檢測服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防雷檢測技術服務行為,維護防雷檢測市場秩序,提升防雷檢測服務質量,促進防雷檢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江北區涉審中介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江北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江北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檢測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中介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管理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防雷檢測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防雷檢測技術服務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組織。防雷檢測技術服務主要包含防雷安全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防雷裝置設計評價、防雷裝置安全檢測、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大地網檢測、防靜電安全檢測技術服務等。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從業人員(即防雷檢測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以及從事防雷檢測技術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需取得許可才能從事防雷檢測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資質,嚴格按照資格資質許可的范圍、等級、類型、內容開展服務。依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需備案的,應當依法進行備案。

第五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活動,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標準、業務規范和行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規范服務行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活動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委托事項、費用及支付方式、承諾辦理時限、服務質量、保密條款等內容,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

第六條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中介服務事項有辦結時限的,中介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辦結時限的,中介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

第七條 中介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范收費行為,明碼標價,為項目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事項,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標準收費。不得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和降低服務質量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

第八條 中介機構應做好執業記錄,執業記錄應當記載委托中介服務事項、收費及支付方式、委托事項履行情況等內容,并妥善保存中介服務合同,形成工作臺賬。

第九條 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行業主管部門關于中介服務事項的規范和標準,編制中介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第十條 中介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寧波市網上中介超等線下線上平臺,公開機構基本情況、資質能力、信用信息和業務信息,包括受表彰和受處罰信息、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監督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領導干部或者相關利益方不當干預活動,應當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等方式如實記錄,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審核管理制度,主動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相關要求,確保服務的規范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對其出具的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從事防雷檢測技術服務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從事須取得許可的防雷檢測技術服務;

(二)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三)采取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偽造、變造等非法形式轉移許可的使用;

(四)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五)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資料;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八)拒絕江北區氣象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委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或默認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委托方發現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的,應當及時向江北區氣象局反映,并配合查處。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發現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氣象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或有關規定要求的,可以向江北區氣象局舉報、投訴。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開展防雷檢測技術服務不受任何黨政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干擾影響。氣象系統工作人員不得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指定或推薦第三方機構。

第三章 行為約束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應當主動接受、配合各級氣象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抽查核查、信用評價、日常考核等監督管理,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氣象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在檢查中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在江北區域注冊和執業中介機構、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入駐寧波市網上中介超市,江北區氣象局依托寧波市網上中介超市,按照“公用信用+行業信用+業主體驗”三位一體的“五星”評定體系進行星級評價,在寧波市網上中介超市每季度公布評價結果。根據評定結果,對高星級中介機構在項目推薦、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傾斜;對低星級中介機構,采取約談、培訓、限制承接業務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 推動中介服務事項“一項一評”,探索中介從業人實行年度12分制“駕照式”記分管理。參照《江北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從業人員“駕照式”計分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違反規定情形的,由江北區氣象局進行查處,定期公布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防雷檢測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報告失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存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所列違法違規情形的,江北區氣象局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江北區氣象局對查實的篡改偽造防雷檢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從事防雷檢測設施運維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數據、干擾檢測數據、干擾檢測設施、破壞防雷檢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期相關工作要求與本管理辦法不符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江北區氣象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北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從業人員“駕照式”計分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江北區涉審中介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規范提升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從業人員管理,助力打造營商環境最優區,結合江北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健全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用監管體系,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人員從業行為,提升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各類行政審批相關領域提供中介服務的人員,按行業分為工程建設類、資質認定類、稅務代理類、知識產權類、環境評估類等。各行業從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人員,均需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

遵循客觀公正、分類管理、獎懲分明、動態監管的原則,實行年度12分制“駕照式”記分管理,推動中介服務監管從粗放管理向精準治理升級。

第二章 “駕照式”記分管理

第四條 記分周期

記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上限為12分。記分周期結束后,記分予以清除,重新開始計算。

第五條 記分標準

1.以虛假宣傳、偽造或變造監測報告數據、提供虛假證明或報告的,一次記12分;

2.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一次記12分;

3.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一次記12分;

4.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資料,一次記12分;

5.故意隱瞞重要信息,導致審批出現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一次記6分;

6.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一次記6分;

7.未按規定流程提供中介服務,情節較重的,一次記6分,情節較輕的,一次記3分;

8.服務過程中存在誤導委托人的行為,一次記3分;

9.輕微違反服務規范,經提醒后及時改正的,一次記1分;

10.其他違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相關規定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記1-12分。

第六條 記分處理

1.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6分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警告,并責令參加不少于12學時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

2.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暫停其從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3個月,暫停期間需參加為期30學時的強化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從業;若考核不合格,延長暫停從業時間1個月,直至考核合格;

3.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均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吊銷其相關從業資格,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章 信用評價機制

第七條 評價指標設置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業特點,科學設置信用評價指標,涵蓋服務質量、合規性、誠信度等方面,按行業分類有序推進中介信用評價。

第八條 評價流程

行業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中介服務人員的信用評價,結合日常監管記錄、記分情況、服務對象反饋等信息進行綜合評定,評價結果應及時公示。

第四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九條 守信激勵

對于年度內無記分記錄且信用評價優秀的中介服務人員,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1.優先推薦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減少日常檢查頻次;

3.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和宣傳。

第十條 失信懲戒

建立失信懲戒分級管理制度,對失信中介服務人員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定期公布中介服務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包括失信行為及記分情況;

2.累計記分達到6分及以上的,增加日常檢查頻次;

3.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限制參與政府主導的中介服務項目;

4.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 異議申請

中介服務人員對記分結果或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結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結果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復核處理

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記分或評價結果的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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