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2950798/2025-62642
文  號: 北區政發〔2025〕15號 組配分類: 區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區政府辦公室
有效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5-08 發布日期: 2025-05-19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北區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北區政發〔2025〕15號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現將《江北區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江北區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更好發揮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功能,解決排水管理最后一公里問題,防止水污染和內澇災害,全面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寧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江北區公共排水管網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北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住宅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運維和養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住宅小區,是指在國有土地上,按照城市統一規劃,在建或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群體或住宅區域。

本辦法所稱城鎮住宅小區排水,是指城鎮住宅小區內部用戶向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是指為城鎮住宅小區內部用戶服務的排水管道、檢查井、雨水口、閘閥、提升設備等雨污分流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化糞池、隔油池、沉砂池等預處理設施(含由物業統一養管的城鎮住宅小區底商的配套排水設施)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局作為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的運維養護,具體規范城鎮住宅小區雨污水排入公告排水設施的行為;負責市政排水設施的管理養護;負責排水許可證的發放;負責住宅小區市政雨污水接入井的巡查、監督;參與地塊規劃方案中排水設計與河道排口設置等相關內容的審查,負責河道排口的綜合監管。

區住建局作為我區建設、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改造工作;負責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新建、改建項目工程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負責新建、改建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對工地周邊市政基礎設施的保護;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落實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和賦權街道(鎮、園區)按照綜合執法事項目錄和賦權事項對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自然資源和規劃江北分局監督指導全區地下排水管道的竣工測繪和跟蹤測繪,推進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測繪成果納入全區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生態環境江北分局牽頭協調河道水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督辦和處理。

區發改、教育、財政、商務、文廣旅游、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住宅小區排水監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鎮、園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改建的具體實施;負責所轄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督促城鎮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履行好運維職責;做好轄區內排水許可摸底、催辦、初審、排水戶監管;負責住宅小區雨污混排污染溯源并落實整改。

第五條 各街道(鎮、園區)和各部門要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明確建設單位、業主的支出主體責任,根據現行獎補辦法給予適當支持,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違反城鎮排水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向有關平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江北分局在組織涉及地塊規劃方案設計審查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專項規劃實施方案以及河道排口設置等相關標準,征求區農業農村局、區住建局意見。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規范標準,落實排水管道材料抽檢,提高城鎮住宅小區排水管網新建、改建工程設計質量,嚴格落實陽臺、設備平臺、庭院、地庫、沿街店鋪、垃圾收集點等雨污水系統的分流及排放設計等要求。

新建、改造城鎮住宅小區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提高對雨水的蓄、滯、滲能力,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住宅小區內澇防治能力。

第九條 新建、改造城鎮住宅小區的陽臺、設備平臺、庭院等空間應設置獨立的污水立管和接入污水立管的地漏或接口,增加必要的防臭措施,并接入室外污水系統。屋面雨水管應在陽臺外獨立設置,接入室外雨水系統,嚴禁其他任何污廢水排入。

第十條 新建、改建城鎮住宅小區應充分考慮垃圾收集點、洗滌點污水排放需求,點位周邊應設置給水設施,垃圾收集點及地面影響區域排水不應接入雨水系統。老舊小區或未提前規劃單獨垃圾收集點的小區在設置垃圾收集點時應遠離雨水篦,并按垃圾分類要求設置必要的隔油池、清洗區、截水溝等,并保證上述區域污廢水排入污水管網。

第十一條 城鎮住宅小區工程項目各方建設責任主體應嚴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承擔小區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首要責任,區住建局應加強施工過程和竣工驗收的監管,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建設各方質量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 新建城鎮住宅小區排水管網,建設單位需在初設方案會審通過后,按照專項規劃和設計方案要求,向區農業農村局提出“拆除、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申請。

建設單位應在新建、改建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接入市政公共排水管網與河道水系的前端安裝智能感知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水質在線監測、流量監測、液位計等,并將數據接入區級部門平臺。

第十三條 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規范接入市政公共管網和周邊水系,不得混接、錯接。未達到規定的排水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排水防澇要求的,應當實施改造。

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改建,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小區臨時排水措施,不得影響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城鎮住宅小區工程嚴把材料和施工質量關,完整保存相關資料,對隱蔽工程應按照相關規范要求進行閉水試驗后,方可進行道路面層施工。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城鎮住宅小區工程應避免雨污水管道井內橫穿交叉施工,確需交叉的需采取管道保護加強措施,宜采用球墨鑄鐵管等金屬材質的管材;橫跨地下室邊界雨污水管道做好防沉降措施;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構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產品,嚴格執行進場驗收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見證檢測復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鎮住宅小區排水管道采用塑料管材的,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纏繞結構壁B型管、高密度聚乙烯實壁管,推薦使用離心澆筑球墨鑄鐵管和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管等性能優異管材。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排水管材的監督抽檢。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城鎮住宅小區在道路、綠化、圍墻等室外附屬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排水管道閉路電視檢測。項目整體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排水設施專項驗收,同時提交排水管道設施、設備竣工測繪數據以及排水管道閉路電視檢測報告等資料,并配合自然資源和規劃江北分局做好地下管線數據入庫工作。區住建局依建設單位申請,會同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江北分局等相關部門及屬地街道(園區、鎮)做好專項驗收的監督工作。

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排查、整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自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形成住宅小區工程竣工檔案資料和地下排水管網測繪數據,相關工程竣工檔案資料(含電子版備份)移交區住建局歸檔保存,所有資料同步移交小區業委會(或社區代管)、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及屬地街道(園區、鎮)。


第三章 管理與運維養護

第十八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加強公共排水設施運維養護及河道的監管,發現城鎮住宅小區存在雨污合流排入市政公共管網或河道的,及時移交屬地街道(園區、鎮)并書面告知有關部門。

區住建局負責督促屬地街道(園區、鎮)對發現的城鎮住宅小區排水問題落實整改銷號。

第十九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由業主或者受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負責養護管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明確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排水設施日常運維養護的內容及標準,區住建局做好行業指導。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由屬地街道(園區、鎮)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 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可以由養護管理責任主體依法委托專業化排水設施運維養護單位管理,簽訂運維養護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道,禁止將雨水管和污水管相互混接;禁止向雨水井(篦)傾倒和排放污水;物業管理規約應當明確雨水、污水分流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排水管道存在私接亂接等違規排水情況,應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告屬地街道(園區、鎮),并協助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小區排水設施檢查維護制度,對屬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的問題,及時通知、督促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未履行整改義務的,按《寧波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保修期屆滿后的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的日常維修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相關費用按照《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列支。超出日常維修范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向屬地街道(園區、鎮)提出改建需求,屬地街道(園區、鎮)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改建計劃。

第二十三條 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運維養護單位應當按照省、市相關規定和委托單位的要求,對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修復“破損管”,疏通“堵塞管”,提高排水管網運行質量和雨污分流成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建立運行維護臺賬,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定期向委托人報告排水設施運維養護情況,接收委托人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運維養護單位在發現排水管線和泵站冒溢、堵塞或者接到搶修、搶險報告后,應當立即上報委托人,采取疏通、維修或者其他應急措施,使其盡快恢復正常運行,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小區污水管網。

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城鎮住宅小區,不得將污水排入小區雨水管網。

第二十六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穿鑿、堵塞設施;

(二)向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廢渣;

(三)向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擅自建設占壓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其他危及設施安全的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設施。確需改建、遷移、拆除設施,應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征詢社區意見,并向屬地街道(園區、鎮)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加強溝通協作,共同研究完善江北區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運維工作機制,結合城市更新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造等工作,優化住宅小區及周邊區域排水設施改造計劃,共同推進全區住宅小區排水設施規劃建設與管理運維工作。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相關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寧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現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北區城鎮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