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2951491/2025-1010416061 | ||
| 組配分類: | 社會保險 | 主題分類: | 社會保障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區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8 |
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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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財政局,有關開發區組織、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25〕4號)精神,為保障精減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使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我市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組織部、原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浙組〔1987〕1號文件規定享受精減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865元調整為401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465元調整為3600元。上述人員的醫療保健費由每人每月480元調整為500元。
二、凡符合省委辦〔1981〕24號文件和浙勞人險〔1984〕217號、〔84〕財行440?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865元調整為1920元。
三、確保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時足額發放。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現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負擔。
四、本次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共寧波市委組織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