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768511246/2024-61088
組配分類: 救災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通知
發布機構: 區應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7-25
【總體應急預案】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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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寧波市江北區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 年 7 月 25 日


江北區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1.6 分級啟動

2.組織體系

2.1 區級指揮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2.4 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2.4 專家組

3.預防預警

3.1 活動管理

3.2 信息監測

3.3 預防措施

4.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4.2 信息報告

4.3 現場處置

4.4 擴大應急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 現場清理

5.2 善后處置

5.3 事故調查

5.4 恢復重建

5.5 總結評估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科技保障

6.4 經費保障

6.5 其他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培訓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

8.3 預案解釋

8.4 預案實施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響應機制,規范應急管理工作秩序,正確、快速、有效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的事故,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寧波市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北區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時,由以下原因造成,并超出事發地街道(鎮)、管委會處置能力或需要由區政府處置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應對工作。

(1)因人群過分擁擠,通道嚴重堵塞等原因,發生擠壓、踩踏、墜落、溺水等人員傷亡的事故。

(2)場館舞臺、看臺、欄桿等建筑物或臨時搭建設施發生倒塌,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3)燃放煙花、禮炮,使用粉塵或釋放氫氣球遇明火發生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4)其他非人為故意損害、破壞而引發的人員傷亡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因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參照相關預案處置;活動中發生的恐怖襲擊、群體性事件,參照相關預案處置;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和群眾自發性聚集活動事故應急處置參照本預案實施。

1.4 工作原則

(1)生命至上,科學決策。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程度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損失并積極預防因

事故災難再次引發次生事故或災害。運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指揮下,街道(鎮)、管委會和區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應急管理和處置行動。

(3)快速反應,協同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及時啟動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預案,嚴格落實應急處

置行動責任制。區級有關部門及時予以配合和支持,與事發地街道(鎮)、開發園區管委會互相協作,保證事故信息及時準確傳遞、事故災難快速有效處置。

1.5 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分為特別重大(I 級)、重大(II 級)、較大(Ⅲ級)和一般(IV 級)4 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群眾性活動事故(I 級)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 100 人以上重傷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

1.5.2 重大群眾性活動事故(II 級)

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 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

1.5.3 較大群眾性活動事故(Ⅲ級)

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 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

1.5.4 一般群眾性活動事故(IV 級)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 10 人以下重傷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

1.6 分級啟動

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處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并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事故的等級和應急處置能力,由事發地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

1.6.1 應對一般群眾性活動事故(IV 級),啟動區級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預案。

1.6.2 應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群眾性活動事故(Ⅲ級、Ⅱ、Ⅰ級),或涉及跨區的超出本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較大及以上群體性活動事故,根據上級預案我區啟動應急響應,并在上級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參與應急救援。

2.組織體系

2.1 區級指揮機構

成立區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作為全區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

2.1.1 區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公安江北分局分管副局長,以及活動主管部門和事發地街道(鎮)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員: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經信局、公安江北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商務局、區文廣旅游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教育局、區綜合執法局、區消防救援大隊以及區級有關單位負責人和事發地街道(鎮)政府負責人。

2.1.2 區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啟動或終止本預案。

(2)統一指揮、協調部署應急救援與處置行動,督查和指導相關街道(鎮)和部門抓好落實。

(3)向區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研究決定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2.1.3 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區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信息發布與新聞報道工作。

(2)區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協調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信息的網絡輿情管控工作,加強網絡輿情監測,積極引導社會輿論。

(3)區經信局:負責提供經信部門組織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組織實施的具體情況,協助、配合事故原因調查,配合市通管局相關工作。

(4)公安江北分局:負責指揮事發地公安機關會同應急救援等單位組織開展救援行動,指令事發地公安機關組織實施現場管制和秩序維護,確保事發地社會治安穩定,會同交通部門確保救援人員和物資安全暢通運往事發地,協助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

(5)區民政局:負責指導或直接參與事故死亡人員遺體處置, 落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傷亡人員的災后救助工作。

(6)區財政局:負責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應由區級財政保障、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統籌列入各有關部門年度預算,并監督管理資金的使用。

(7)區住建局:負責協調相關單位提供事故發生地場館建筑設計和相關設施材料,協助、配合事故原因調查。

(8)區商務局:負責提供商務部門組織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組織實施的具體情況,協助、配合事故原因調查。

(9)區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中文藝類活動組織實施的具體情況,協助、配合事故原因調查。

(10)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指導事發地醫療機構對受傷人員實施緊急救治,根據需要提供醫療衛生技術支持。

(11)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區政府授權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協調相關專業救援力量參與處置救援工作。

(12)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協助、配合事故原因調查。

(13)區教育局:負責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中體育類活動組織實施的具體情況,協助、配合事故原因調查。

(14)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協助公安機關維護事故現場周邊控制區域秩序。

(15)江北區消防救援大隊: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行動,協助、配合事故原因調查。

(16)區人武部:負責組織指揮民兵,協助、支援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17)其他區級有關單位:對照各自職責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18)事發地街道(鎮)、管委會: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現場控制、人員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維護、應急救援保障等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2.2 辦事機構

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安江北分局,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2.2.1 區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區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公安江北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及事故涉及的區級有關部門和事發地街道(鎮)負責人兼任。

2.2.2

區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區指揮部的決策部署,并負責加強督導檢查。

(2)指導街道(鎮)有關部門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向區指揮部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

(4)及時收集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相關信息,匯總分析并向區指揮部提出處置建議。

(5)負責與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協調聯絡。

(6)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評估。

(7)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事故發生后,區指揮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和處置行動的需要,派出區指揮部有關負責人、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2.3.1 現場指揮部組成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以及較大的群眾性活動事故,由市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在省、市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區指揮部派員協助省、市指揮部開展工作;發生一般群眾性活動事故,設立區現場指揮部,根據區指揮部的指令開展現場處置和應急救援行動。

2.3.2 現場指揮部職責

(1)迅速組織開展事故的先期處置。

(2)依據現場情況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和各類救援隊伍、保障力量進行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協調和落實現場處置中的具體事項,防止發生次生事故災害。

(3)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和等級評估。

(4)全面掌握事故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及相關情況,及時向本級和上級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5)向上級指揮機構提出救援力量、救援設備和物資的增援建議,落實上級各項指示。

2.4 區組織指揮機構

區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處置的領導工作。

2.5 專家組

各專項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并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技術支撐,必要時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預警

3.1 活動管理

3.1.1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等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對活動面臨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由公安機關確定安全等級;承辦單位應根據公安機關確定的安全等級,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或安保工作方案,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配備相應安保人員。

3.1.2

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置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等應急救援設施和安全提示設施,并定期維修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設置必要的監控設施,對場所內人員流動、聚集情況進行監測;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并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經常性巡查場所,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并結合實際情況開展應急演練。

3.1.3

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安保工作方案的審核,監督、指導活動承辦單位落實各項安保措施。指導活動主管部門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的監控,及時發現和消除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隱患。

3.2 信息監測

完善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監測。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3.3 預防措施活動主(承)辦單位、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發現人群擁擠、通道堵塞等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預防性處置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部門。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監測發現人群擁擠、通道堵塞等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各類風險隱患,應當立即研判風險,及時采取預防性處置措施;對需要發布預警的,應當立即報告同級政府。

預警信息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廣播、電視、新媒體、互聯網、通訊工具、宣傳車、警報器、電子顯示屏、高音喇叭等方式發布。

4.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發生后,活動主(承)辦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活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自救工作;事發地街道(鎮)、管委會和區級有關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在現場指揮部成立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和職能部門、活動主(承)辦單位,進行先期處置。迅速停止活動舉辦,封閉事發區域,有序疏散現場群眾;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視情決定事發區域交通管制,確保周邊交通順暢;積極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工作;迅速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故基本情況、先期處置情況以及請求事項,全力控制事態擴大,嚴防次生事故發生。

4.2 信息報告

4.2.1 報告程序

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發生后,活動主(承)辦單位、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立即向事發地街道(鎮)、活動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地街道(鎮)、管委會以及活動主管部門,立即如實向區政府、區指揮部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虛報,同時通報區級有關部門。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和緊急敏感情況發生后,區政府、區指揮部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市指揮部報告。

4.2.2 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要求全面、及時、準確、連續。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活動主(承)辦單位、活動規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和變化趨勢的初步分析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應急處置的請求事項等。

4.3 現場處置

現場指揮部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救援方案,視情設置警戒組、疏散組、搜救組、救治組等若干應急行動組,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1)現場警戒保衛。公安機關等單位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及程度,劃定警戒區,負責事發現場的保護、警戒、治安秩序維護,必要時實施事發區域臨時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辟綠色通道,確保搶險救護車輛快速通行。

(2)人員疏散轉移。根據事故特點和嚴重程度,現場指揮部確定保護群眾安全應采取的防護措施,迅速有序轉移、疏散、撤離現場人群;對受傷群眾及時組織運送和救治。

(3)事故搶險搜救。公安江北分局、應急管理部門和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調派救援專業裝備和專業力量實施現場搶險救援和人員搜救;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源頭,防止事態擴大和人員傷亡增加;解救被困人員并轉移至安全區域。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根據現場處置行動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傷員醫療救護。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視情在事故現場設置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并根據傷勢情況盡快轉送傷員至相關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4.4 擴大應急

當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已經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發事件時,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區指揮部總指揮,由總指揮視情請示區長,啟動區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當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經或可能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視情及時報告市政府、市指揮部,請求應急支援。

4.5 信息發布

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信息發布,按照“及時準確、公開透明、有序開放、有效管理、正確引導”的原則,在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的指導下,分別由區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或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積極引導社會輿論,防止惡意炒作或謠言傳播影響社會穩定。具體按照《涉江北重大熱點輿情防范處置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4.6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以及較大的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處置行動結束或相關危險因素已消除,由區指揮部提出應急響應結束建議,經上級指揮部批準,解除應急狀態,應急響應結束。一般群眾性活動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和隱患已經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經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時,按照應急響應啟動級別,由區指揮部終止應急響應。如有必要,事故現場和受影響區域由有關監測部門繼續監測,直至恢復正常狀態。

5.后期處置

5.1 現場清理

調查結束后,事故單位負責現場清理;對因事故導致建筑物倒塌、氣體泄漏、水管爆裂、斷電漏電、環境污染等,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進場處置。

5.2 善后處置

區政府負責組織做好本地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必要支持。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要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按規定給予補助、補償。

5.3 事故調查

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范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處理處置建議。

5.4 恢復重建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區政府應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專家對事發地重建環境、可利用資源等進行評估論證,制定恢復重建計劃,落實資金、物資和技術保障,迅速開展恢復重建工作,并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

5.5 總結評估

區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整理審查應急救援記錄等相關資料,總結評估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吸取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并提交區指揮部。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區經信局配合市通管局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并根據通信保障與恢復工作的需要,制定相應保障方案, 確保本應急響應啟動時聯絡暢通、指揮暢通。

6.2 隊伍保障

強化公安、消防搶險、醫療救護等專業應急隊伍建設,提高先期處置隊伍、后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充分發揮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在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中的作用。

6.3 科技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培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管理平臺和技術裝備。

6.4 經費保障

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所需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資金使用單位落實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資金規范運行。

6.5 其他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處置的物資裝備儲備,切實提高應急保障能力。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單位應當為演員、觀眾及參與人員辦理大型群眾性活動意外險等險種。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等損害,保險機構應當及時予以理賠。

7.監督管理

7.1 培訓演練

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本級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切實提高防范和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的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褒揚激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災害有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國家、集體財產免受損失和減少損失的;

(3)提出應急準備或應急響應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對在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危害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1)體育比賽活動;

(2)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3)展覽、展銷等活動;

(4)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5)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本預案有關數值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公安江北分局負責制訂,并根據預案實施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公安江北分局備案。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公安江北分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北區大型群眾性活動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北區政發〔2017〕25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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