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調解我普法丨老人在養老院出事,誰負責?
調解現場
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進入養老院度過晚年。但是不小心在養老院出事,該由誰負責?近日,江北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了一起發生在養老院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于大爺患有高位截癱,長期臥床,由于不想給兒女造成負擔,于2023年4月入住某養老院。于大爺妻子王阿姨于2023年12月前去看望時,卻發現丈夫右腿異常,隨后聯系養老院工作人員一起陪同去醫院檢查,經診斷為右腿骨折,其原因是長期臥床導致重度骨質疏松發生骨折。
“我們是因為相信專業護理機構才來的,平時房間內除了護工也沒人接觸我老伴,他的骨折很明顯是護理不當所致。”王阿姨氣憤地表示,雙方簽訂過合同,應該由養老院承擔醫藥費并賠償。
“我們確實在照顧過程中存在疏忽,沒有及時發現骨折,也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房間里沒有監控,也無法證明于大爺骨折就是護工碰斷的。”養老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王阿姨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他們無法接受。
調解現場,雙方對于責任劃分和賠償金額一直爭執不下。于是,調解員決定單獨約談某養老院的管理層和王阿姨,以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在約談開始前,調解員首先向養老院方面闡述了王阿姨的立場和情緒,強調了家屬對于養老院服務質量的期待和關切。
緊接著,調解員耐心地以案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雙方簽訂合同,養老院有護理責任,現在于大爺受到損傷,院方沒有盡到應盡的合同義務以及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于大爺在養老院受的傷,且高位截癱,鎖骨以下無知覺,不存在自身造成損傷的可能,養老院應當給予補償……”
“王阿姨,我非常理解你的憤怒和失望,但是索賠額太高必定還會僵持不下,如果轉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所需人力物力會更高。”對于王阿姨,調解員則耐心地安撫她的情緒,并苦口婆心地勸說。
經過調解員耐心細致的疏導溝通,雙方最終達成一致,養老院方答應賠償于大爺5萬元用于他后期6個月護工費。
【釋法明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養老人員與養老機構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處理這類糾紛中,養老機構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結合實際案情來認定,重點審查養老機構是否對其服務對象盡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且該義務是否達到法律法規或者操作規程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
【調解員溫馨提示】
在養老行業興起的同時,老人及其家屬與養老機構的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選擇養老機構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注意審查養老機構及其人員的資質情況,防范虛假宣傳,避免踏入消費陷阱。
二要關注服務合同的條款內容。針對特殊疾病的康復照料服務及助潔、助浴等基礎護理服務,應明確約定照護標準、工資報酬,重點關注合同中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等關鍵內容,避免產生潛在風險。
三要提高證據留存意識。在老人入住養老機構期間,針對老人查體、進食、用藥等情況,可靈活運用書面材料、視聽資料等多種形式定期記錄,繪制反映老人身體健康狀況的發展圖譜,避免因舉證困難導致后續維權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