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768511246/2024-61090 | ||
| 組配分類: | 救災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其他 |
| 發布機構: | 區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將《寧波市江北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22日
寧波市江北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事故分級
1.6危險目標的確定
2組織體系
2.1區指揮部
2.2區指揮部辦公室
2.3現場指揮部與應急工作組
2.4應急救援隊伍
2.5應急救援專家組
3預防預警
3.1預防機制
3.2預警行動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4.2先期處置
4.3預案啟動
4.4現場指揮
4.5現場處置
4.6信息發布
4.7響應終止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調查評估
5.3獎勵與責任追究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6.2醫療衛生保障
6.3交通運輸保障
6.4通信保障
6.5物資保障
6.6資金保障
6.7技術保障
7附則
7.1預案管理
7.2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為準繩,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紅線和底線,始終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加強全區危險化學品風險防范體系建設,筑緊筑牢危險化學品事故安全應急救援防線,健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機制,依法、科學、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物質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超出本行政區應急處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負責處置的,或市政府決定自行負責處置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適用上位應急預案《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處置范圍。
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的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和火災等事故。
本預案不適用于民用爆炸品、燃氣、放射性物品、軍事設施和核能物質的應急處置。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應急處置按照《寧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江北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科學決策、專業救援的原則。
1.5事故分級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
1.5.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6危險目標的確定
截至2024年3月,與本預案相關的江北區現有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有:
(1)帶儲存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企業30家(加油站25家、儲存經營4家、店面零售經營1家),其中外灘街道3家、文教街道2家、孔浦街道4家、甬江街道3家、莊橋街道10家、洪塘街道3家、慈城鎮5家。
(2)位于孔浦街道帶儲存經營的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寧波三官堂油庫為重大危險源企業。
(3)醫藥化工類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4家,其中洪塘街道1家,慈城鎮3家。
(4)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工貿企業277家,其中孔浦街道10家、甬江街道20家、莊橋街道45家、洪塘街道37家、前江街道73家(含新興產業服務中心)、慈城鎮92家。
帶儲存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兩類,一類為加油站,分布在各街道(鎮),需要重點防范火災、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另一類為經營易燃易爆液體和腐蝕品等企業,主要分布在孔浦街道和莊橋街道,需要重點防范火災、爆炸、其他爆炸、灼燙、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工貿企業分布在各街道(鎮),在機械、輕工、建材等多個行業中使用,需要重點防范火災、其他爆炸、容器爆炸、灼燙、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自然災害、人為破壞、安全管理不當、設施設備故障等因素均有可能導致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環境破壞等嚴重后果。
2組織體系
2.1區指揮部
成立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作為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事故發生后,區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區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2.1.1區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必要時由區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區政府辦副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區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擔任。
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區人武部、區經信局、公安江北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氣象局、江北交警大隊、江北區消防救援大隊、江北供電分公司以及事發地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
2.1.2區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有關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示精神,組織、協調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緊急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應急支援的請求,上級預案啟動時,按照上級指揮部的指示開展救援工作。
(4)統一、準確、及時發布事故信息,指導做好事故調查評估、輿情應對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5)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2.1.3區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區委宣傳部:負責做好事件的新聞宣傳報道工作,協助指導主體部門做好信息發布、輿情監測和處置。
區人武部:負責組織民兵專業力量,協調有關軍隊、武警參與應急救援,協助當地街道(鎮)做好人員疏散、治安秩序維護等工作。
區經信局:負責指導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加工,參與物資調運計劃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協調通信,做好應急通信保障。
公安江北分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參與事故調查處理,依法立案偵查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
區民政局:負責做好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死傷者家屬社會救助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運輸救援物資,負責調用危險化學品轉運車輛。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醫療救護隊伍、救護車輛,實施對傷病員的現場搶救、轉移和后續救治等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報告;負責事故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牽頭組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為區指揮部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組織搶險救援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引導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根據區政府授權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協助公安部門、交警部門維護事故現場周邊控制區域的交通秩序。
生態環境江北分局:牽頭組織對事故現場大氣、土壤、水體的應急監測,測定事故污染區域、污染程度,及時提供監測分析報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和環境恢復的處置建議等相關環保技術支持,指導協助事發地街道(鎮)做好環境污染處置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引起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
江北區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重點是風向、風力、氣溫等)實時監測預報信息,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氣象協助和專家咨詢。
江北交警大隊: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危險區域,確保救援道路的暢通,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交通秩序。
江北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控制災情,實施滅火和洗消;搜救受困人員,協助實施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等;按規定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江北供電分公司:負責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儲備相應的電力裝備,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協助區指揮部,組織實施事故現場控制、人員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維護、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安撫和穩定工作,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活。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區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2.2區指揮部辦公室
2.2.1區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公安江北分局、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市場監管局、江北區消防救援大隊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責任科室負責人擔任。
2.2.2區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區指揮部辦公室履行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綜合協調職能,承擔區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統籌管理、協調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具體事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工作。
(2)編制和修訂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及其操作手冊,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責任與措施。
(3)督促指導各街道(鎮)制定相關預案,并做好預案的備案工作。
(4)動態掌握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預測和預警。
(5)組織或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核查、上報、新聞發布和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6)承辦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現場指揮部與應急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由區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其職責如下:
(1)執行區指揮部各項應急指令。
(2)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3)研究判斷危險化學品事故性質及危害程度,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實施現場搶修,組織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4)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轉移、疏散受威脅的人員和財產。
(5)向區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救援進展情況,為區指揮部決策提供實時信息和數據。
(6)向區指揮部提出現場應急結束的建議,經區指揮部同意后宣布現場應急結束。
根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在現場指揮長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有關負責人履行指揮長職責。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事故現場的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服從指揮長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視情設置協調組、警戒組、疏散組、搶險組、救治組、環境組等若干應急工作組,各工作組組長由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任命。在充分考慮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1)協調組:負責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由區應急管理局、公安江北分局、生態環境江北分局等部門組成,綜合協調消防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有關專家開展現場救援、危險源控制、信息上報等工作。
(2)警戒組:負責現場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由公安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隊和江北區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組成,根據危險化學品泄漏擴散、火焰輻射、爆炸涉及的范圍,劃定警戒區,并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警戒區的邊界應設置警示標志并由專人警戒,除工程搶險、消防和偵檢等應急救援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泄漏的化學品為易燃易爆類的,警戒區內嚴禁各類火種。
(3)疏散組:負責人員緊急疏散,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有關單位和事故單位組成,組織所有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和重要物資從危險區域有序轉移到安全區域,人員撤離應選擇安全的路線,盡可能從上風向或側風向離開,并避免橫穿危險區域。當撤離比就地保護更危險或撤離無法進行時,應組織受到威脅的人員迅速進入安全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內,視情關閉門窗和通風、加熱、冷卻系統,直至危險過去。對人員疏散區域,應組織實施治安巡邏。
(4)搶險組:負責事故搶險救援,由江北區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和其他救援力量組成,在組織搜救受害人員的同時,針對火災、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實施滅火、稀釋、冷卻等現場作業,控制和消除危險源,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5)救治組:負責傷員醫療救護,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選擇事故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并將重傷員護送至指定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6)環境組:生態環境江北分局牽頭相關單位對環境污染進行處置,組織對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等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測定危險物質的成分、濃度和污染區域范圍及程度,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會同相關部門提出環境污染處置方案并指導當地政府組織實施。
2.4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應急力量為突擊,以社會力量為輔助,在區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下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2.5應急救援專家組
建立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專家組,作為區指揮部的決策咨詢機構。
主要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持工作;對應急準備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會商,開展專題研究,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應邀參與事故調查。
3預防預警
3.1預防機制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定期全面辨識安全風險、排查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評估、管控,并及時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當發現設施設備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離相關人員。
區、街道(鎮)兩級行業主管或相關部門應建立完善風險管控機制,全面排查并評定安全風險等級,明確落實本部門重大安全風險的安全管理與監管責任,建立安全風險數據庫,健全安全風險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定期對重大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并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責任。相關部門之間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風險會商機制,對可能導致事故的其他風險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時掌握和發布安全生產風險動態。
3.2預警行動
3.2.1預警信息發布
街道(鎮)應急消防管理部門經研判可能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立即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指揮部辦公室應當依法、及時通過電視、報紙、廣播、互聯網、手機短信、微信、微博、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涉險企業和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相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有關部門。
3.2.2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危險化學品單位要加強對關鍵設備設施巡查檢修和監測,對設備設施一時無法修復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相關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職責以及風險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依據應急預案規定立即做出響應,加強風險信息收集,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其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研究制定預警行動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暢通,及時發布和更新風險信息。
(2)組織協調涉險區域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應急處置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損害。采取區域警戒和交通管制措施,疏散、轉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限制使用或者關閉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嚴重危害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3)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準備,通知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資源調運準備。
(4)開展輿情監測,掌握社會動態。及時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公眾關切。必要時,采取疏導和穩定措施,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3.2.3預警解除
當安全生產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并終止預警行動。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先期處置,并立即報告事發地應急消防管理所和其他有關部門,緊急情況時可直接向相關部門報告。有上級公司的應同時上報其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街道(鎮)應急消防管理所或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依照下列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報告本級政府:
(1)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或有亡人的或較大影響的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市應急管理局或市級其他有關部門。
(2)其他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上報至區應急管理局和區其他有關部門。
(3)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危險化學品事故或緊急敏感情況一旦發生,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區級有關單位必須盡快掌握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管理局報告或通過緊急信息渠道報送初步情況,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因特殊情況難以在1小時內書面報送情況的,須提前口頭報告。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性質、影響范圍、事故發展趨勢、造成傷亡人數(包括失聯人員)、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主動向應急消防管理所和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為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4.2先期處置
事故單位在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作出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自救和先期處置,并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
(1)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
(2)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報告后,應迅速聯動并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調派相關人員及社會力量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
(2)搶救受傷、受困人員,組織人員疏散。
(3)維護現場秩序,了解事故救援情況并及時報告。
(4)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3預案啟動
根據事故的性質及發展趨勢,當事故超出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事故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險情擴大,可能產生較大次生災害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請求,或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區指揮部啟動本預案,進入區級應急響應。
區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區指揮部視情召開由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專家組參加的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
4.4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部充分聽取專家組意見建議,科學制定應對處置方案,合理規劃和分配應急救援隊伍集結地、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等,為應急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應急救援隊伍到達事故現場后,應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接受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的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5現場處置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方面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4.5.1方案制定
根據事故實際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針對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中毒事故,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的現場處置方案,明確應急處置的任務、分工和措施。
4.5.2人員搜救及疏散安置
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工作,疏散撤離受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核實傷亡和遇險人員。必要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做好群眾轉移和安置。
4.5.3搶險救援
組織開展事故現場處置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護可能受事故影響的重要目標物、重大危險源,防范事故擴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發生等。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建議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5.4醫療衛生救助
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及時轉移危重傷員,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裝備進行支援。根據情況進行現場防疫和相關人員心理疏導、醫療保障工作。
4.5.5現場秩序管控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和現場實際,組織開展事故現場隔離、警戒區域劃定、無關人員疏導和勸離等工作;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重要區域和道路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救援通道暢通。
4.5.6現場人員安全防護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及應急救援人員的職責分工,進行事故現場環境檢測,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和專業通訊工具,切實保證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應急救援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一般配備過濾式防毒面罩、防護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搶險救援及其他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根據現場情況應配備相應密閉型防毒面具、防化服、空氣呼吸器和實時檢測設備等。消防救援隊伍、企業專職消防隊伍的各級指揮員、戰斗員、駕駛員等應急人員必須按照各類災害事故處置規程和相應防護等級要求,佩戴齊全個人防護裝備,落實
安全檢查。未落實個人防護安全前,不得進入存在爆炸、燃燒、毒害、腐蝕、污染等危險的事故區域。根據不同危險化學品特性特點,組織和指導群眾就地取材,采用簡易有效的自我防護措施。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避險疏散。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時,選擇安全的撤離路線,到達安全區域后,應盡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繼發性傷害。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
4.5.7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現場工作需要,對水源、空氣、土壤等樣品實行就地分析處理,及時檢測毒物的種類和濃度,并計算擴散范圍等應急救援所需的各種數據,以確定污染區域范圍,并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4.6信息發布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發布,按照“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在區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由區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具體按照江北區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相關規定執行。
4.7響應終止
事故救援活動基本結束或事故隱患得到消除,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并報經區指揮部同意后終止應急響應,同時,現場指揮部予以撤銷。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善后處理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并做好環境污染消除工作。現場清理及設備檢查、生產恢復由事故發生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及生產工藝要求進行。
區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撫慰、補助。對緊急調用、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設施、工具,按照規定給予補助、補償。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詢輔導和司法援助,妥善處理因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5.2調查評估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立即開展事故調查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評估總結。
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區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省政府、國務院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上級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5.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對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給予處罰、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區應急管理局、江北區消防救援大隊應根據安全生產風險,按照規模適度的原則,加強地方消防力量建設,推動企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逐步形成以地方消防力量為骨干,企業應急救援力量為基礎,社會應急救援聯動隊伍為輔助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6.2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健康局應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性質,針對不同事故的人員傷亡情況,加強應急救援醫療服務網絡建設,確定相關應急救援醫院,配備必要的醫療物資器材,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6.3交通運輸保障
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江北交警大隊、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運輸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4通信保障
區經信局應協調保障現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的通訊暢通,并制定應急保障方案,確保音頻、視頻、數據等信息雙向傳遞。
6.5物資保障
區級有關部門應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組織協調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撥、緊急配送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結果,通過自建、共建或協議方式,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
6.6資金保障
應急處置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協調解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將應急保障和事故處置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優先予以保障。鼓勵支持危險化學品單位參加商業保險或建立行業聯保機制,拓展應急處置救援資金渠道。
6.7技術保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級有關部門應依托社會安全生產研究機構,加強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關鍵技術和裝備研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7附則
7.1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區應急管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級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結合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實際,制訂、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和工作方案。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北區政辦發〔2005〕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