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2951416/2024-58943 | ||
| 文 號: | 甬自然資規規〔2024〕1號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 發布機構: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江北分局
有效
|
主題分類: | 林業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發布日期: | 2024-04-25 |
| 政策解讀: | 《寧波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 ||
甬自然資規規〔2024〕1號
各區(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局)、財政局: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林農權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對《寧波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甬林計〔2016〕89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寧波市財政局
? ? ? ? 2024年4月24日
寧波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條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林資發〔2017〕34號)《寧波市林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甬自然資規發〔2022〕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補償范圍及類別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是指各級政府按規定標準安排的用于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公益林補償、保護和管理的資金。
(一)補償范圍。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劃定,經批準公布的市級以上公益林。
(二)補償分類。依據公益林所處生態區位、生態區域、生態功能,實施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分類補償。
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以提供飲用水為主要功能的27座大中型水庫周邊水源地的公益林(以下簡稱“飲用水源地公益林”);第二類為四明山區域公益林;第三類為一般區域公益林。
二、補償標準及承擔比例
(一)分類補償標準。市級以上公益林補償標準由市級確定,依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分類補償類別,按不同標準進行分類補償,分別為飲用水源地公益林150元/畝·年,四明山區域公益林140元/畝·年,一般區域公益林40元/畝·年。
(二)補償承擔比例。補償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按事權共同承擔。其中:奉化區、寧海縣、象山縣,市級財政承擔70%(含中央財政補償資金),縣級財政承擔30%;其他區(縣、市),市級財政承擔50%(含中央財政補償資金),縣級財政承擔50%。2023年市政府提高全市27座大中型飲用水庫周邊水源地的公益林補償標準的新增補償資金,市六區仍按原定市、區承擔比例進行承擔,市六區外由縣(市)自行解決。
三、補償資金使用及管理
補償資金包括補償性支出和管護性支出。公益林發生變更調整的,補償對象應同步作出相應調整,確保公益林建設面積與資金補償面積保持一致。市級國有林場不安排補償資金,日常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由財政另行保障。
(一)補償性支出。
補償性支出是指森林因被認定為公益林,其采伐和經營活動受到一定限制而給予其權利人的一定經濟補償。補償對象分別為:
1.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歸林農個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補償對象為個人。農戶個人自愿的,可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
2.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歸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統管,補償對象為相應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3.依法簽訂了承包、租賃等流轉合同(或協議)的山林,在合同(或協議)有效期內,合同(或協議)中已明確約定補償受益人的,補償對象為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補償受益人的,合同雙方應協商確定補償對象及相應份額,并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4.國有單位經營管理的國有林地,補償對象為相應的國有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零星國有林,由委托和受托雙方協商確定。縣級國有林場的補償性支出,可用于造林綠化、森林質量提升、退化林修復、固碳增匯、自然保護地保護發展、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監測、科研、擴增經營面積等項目以及林區用房、林區道路、水電、信息化等設施建設支出和勞務補助。
(二)管護性支出。
管護性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護林人員費用、公共管護費用和管理費用。飲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區域公益林的管護性支出提取標準為每畝公益林補償標準的10%,其他公益林管護性支出提取標準為每畝4元。
公益林護林人員費用主要用于護林人員的勞動報酬、勞動保障、培訓、績效考評等;公共管護費用可統籌使用,用于公益林區的造林綠化、森林質量提升、退化林修復、固碳增匯、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監測、管護基礎設施和專用設備購置等;管理費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區劃界定、監測評價、資金監管、宣傳培訓、檢查驗收、數字化建設等。縣級統籌安排公共管護費用,重點保障市下達的公共管護任務。中央和市級財政安排的補償資金不得用于管理費用。
飲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區域公益林護林人員費用支出不低于管護性支出的30%,一般區域公益林護林人員費用支出不低于每畝2.5元;飲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區域公益林的公共管護費用支出不高于管護性支出的60%,一般區域公益林的公共管護費用支出不高于每畝1元;飲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區域公益林的管理費用支出不高于管護性支出的10%,一般區域公益林的管理費用不高于每畝0.5元。
四、預算執行
市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將市級補償資金準確、足額撥付至縣級財政,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市級確定的補償標準,按照承擔比例及時安排配套資金。各區(縣、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撥付補償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發放到位。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結余結轉資金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村一級負責編制轄區內的補助清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將轄區村的補助清冊進行匯總審核后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校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上報的補助清冊、個人銀行賬戶,并送達縣級財政主管部門;縣級財政主管部門完成審核后,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將補償資金發放到位。
各區(縣、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于每年市級補償資金到位3個月內完成補償性支出的補助清冊上報、審核、發放情況公示等工作,并與縣級配套資金一并撥付至補償對象的銀行賬戶。
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及國有單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建立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將補償性支出發放情況及時公示。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設立投訴電話,受理群眾投訴。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在完成補償資金發放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年度資金發放文件、補助清冊等臺賬資料報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市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縣、市)做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發放、使用工作。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區(縣、市)林業主管、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確保資金發放及時、足額、準確,資金使用合理、規范,項目實施績效明顯,縣級補償資金足額到位。
(一)績效管理。
市、縣兩級林業主管、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照公益林區劃分布,積極開展公益林生態效益狀況監測,適時發布公益林建設公報。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切實加強補償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做好資金績效監控及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公益林護林人員招聘錄用辦法》和《公益林護林員管理(考核)辦法》或參照省、市有關辦法加強對護林人員的日常管理和績效考核,切實保護好公益林資源。
(二)監督檢查。
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林業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補償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償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六、其他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區(縣、市)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財政局備案。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寧波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甬林計〔2016〕89號)同時廢止。
文件原文:關于印發《寧波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來源: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