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730185377/2024-58365
組配分類: 生態環境 主題分類: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生態環境局江北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4-10
關于印發《江北區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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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6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23〕52號)精神,全面推進我區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及監督管理工作,結合江北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以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數字化改革為引領,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專項排查監測的基礎上,完成全區入河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清單,編制排查報告,形成“一口一策”;完成全區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姚江(江北段)、奉化江(江北段)、甬江(江北段)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區晴天排污水的城鎮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區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依托“甬有碧水”數智治水平臺、寧波市精準治水平臺和“浙里碧水”等應用,實現排污口一張圖全過程動態監督管理,基本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排污口長效監管體系。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排污口排查溯源

1.開展三級排查。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綜合運用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機器人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開展深入排查、復核,全面摸清各類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雨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形成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一口一檔”名錄清單,并編制排查報告。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名錄清單及排查報告經區政府審查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并按要求在“浙里碧水”應用進行編碼和命名。(責任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配合單位: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農業農村局、各街道(鎮))

2.開展水質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的要求,依據有關技術規范,對各類排污口開展水質、水量監測。在全面分析排污(水)管網走向和河道水體流向的基礎上,盡可能選取污染較重時段開展監測,準確識別排放量大、排放水質較差、環境影響明顯的排污口及主要排污問題。雨污混排等間歇性排放口的監測結果要充分反映晴天和雨后排放情況,查清污水混入狀況。(責任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

3.明確責任主體。各街道(鎮)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由排污口所屬鎮(街道)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分析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督導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各街道(鎮))

(二)實施排污口分批分類整治

1.明確排污口分類。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排放廢水組成及特征,按照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等技術指南,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督導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任單位:各街道(鎮))

2.明確工作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先行先試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為重點,梳理排查各類排污口存在的問題,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穩妥推進、分級分類的整治原則,開展“一口一策”分類整治。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要在統籌協調、保障群眾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開展整治。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并由相關部門指導幫助整治。對取締、合并后可能影響行洪排澇、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對排污口實行取締、合并、規范后,形成最終排污口清單,并在“浙里碧水”應用和寧波市排口管理平臺實時更新排污口整治信息。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新時代美麗鄉村建設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統籌推進入河溝渠及其他排口整治。(督導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任單位:各街道(鎮))

3.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由所屬區級政府或相關部門依法采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督導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任單位:各街道(鎮))

4.清理合并一批。對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或農村生活污水終端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要通過截污納管予以清理合并。對污水管網未覆蓋或由于污水收集處理能力不足導致無法納管的排污口,要加強污水管網建設,提升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督導單位: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任單位:各街道(鎮))各類園區或開發區內的工業企業原則上不設置排污口,現有排污口要盡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納管后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各類園區或開發區內確需保留排污口的工業企業及各類園區或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排污口;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排污口的,要及時告知生態環境部門,并由生態環境部門在“浙里碧水”應用更新相關信息。(督導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責任單位:各街道(鎮))對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督導單位:區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各街道(鎮))

5.規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按照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的要求,清理整治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等借道排污的排污口;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明確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要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整治。排污口要在明顯位置樹立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的標牌,便于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督導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任單位:各街道(鎮))

6.先行先試一批。將排查出的城鎮雨洪排口、農業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先行先試開展整治。結合城鎮“污水零直排區”建設、老舊管網更新改造、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標改造等工作,開展晴天排污水的城鎮雨洪排口溯源治理,加強雨污管網建設,推進雨污分流,推動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打造一批城鎮雨洪排口整治示范工程。(責任單位: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在城區河道開展城鎮雨洪排口在線監測數字化試點,實時掌握城鎮雨洪排口排水狀況。(責任單位: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單位:區大數據局,各街道(鎮))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責任單位: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單位:區農業農村局、各街道(鎮))按照氮磷攔截、生態修復、降污減排的治理思路,將生態理念融入農田區域退水整治中,打造具有江北特色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通過禁、限、轉、治措施,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水產養殖場自治和散戶連片養殖集中治等形式,實現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尾水達標排放。(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

(三)強化排污口監督管理

1.合理規劃布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和規劃環評,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排污口設置的規定,從源頭上防止無序設置。(責任單位: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江北分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

2.規范審批備案。依法依規開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尤其要借鑒其他區(縣、市)先進經驗做法,結合實際工作,協同研究生態補水口設置、審批、管理要求。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落實建設項目“多評合一”,同一建設項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等事項的,納入一個環評文件,出具一個批復。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批,根據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實行分級審批。(責任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必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已設置但未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排污口,確需保留的,要依法依規辦理排污口設置審批、備案手續。排污口的基本信息錄入“浙里碧水”應用和寧波市排污口管理相關數字化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排污口審批、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農業農村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

3.加強日常監管。各地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建設、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等有監督管理權限的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依法加強監督管理。(督導單位: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江北分局,責任單位:各街道(鎮))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實施水質自動監測和監控,對不能穩定達標的適當加大監測頻次。(責任單位: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江北分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區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常態化現場核查,重點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設置審批、備案情況,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數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區域內現有排污口總數的10%,核查設置審批、備案排污口的數量不少于當年審批、備案總數的30%。(責任單位: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江北分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

4.嚴格執法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嚴厲查處。(責任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督促排污口責任主體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留存證據并及時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

5.推進數智監管。依托“浙里碧水”應用和寧波市排污口監管數字化平臺,建立統一的排污口動態數據庫。加強部門協同,強化數據共享,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實現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一張圖數字化管理。(責任單位: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治水辦、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單位:各街道(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落實屬地責任和主體責任,統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排查整治責任,確保工作舉措落實到位。

(二)落實資金保障。區本級財政承擔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等工作經費;區本級和各街道(鎮)根據管理職能及工作任務分級承擔排污口整治等工作經費,并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專款專用。

(三)明確部門職責。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協調、業務培訓和工作銜接,壓實責任,共同推進排污口整治,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生態環境江北分局、區治水辦負責牽頭組織和統籌推進全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牽頭開展排查、監測、溯源工作,其他個職能部門和各街道(鎮)配合。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工業排污口整治由生態環境江北分局牽頭督導整治工作;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和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市政公共雨水管網排水口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督導整治工作;港口碼頭排污口由區住建局牽頭督導整治工作;溪流、溝渠、河港(涌)、中型灌區排口,以及農業排口、漁港排口和水產養殖排口由區農業農村局牽頭督導整治工作。

(四)建立調度制度。排污口排查整治階段,在每季度末和12月底前,將各部門排污口整治階段性進展情況和年度工作總體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區治水辦、生態環境江北分局。排污口整治完成后,在每年12月底前將各部門排污口監督管理年度工作開展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區治水辦、生態環境江北分局。

(五)嚴格工作考核。將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情況納入美麗江北建設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建立問責機制,對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進度嚴重滯后以及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六)強化公眾監督。加強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引導督促排污口責任主體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