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浙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在土壤污染預防方面,《條例》規定,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污染地塊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等信息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 在土壤環境監測方面,《條例》規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按照土壤環境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監測。設區市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制定農用地重點監測地塊清單和建設用地重點監測地塊清單。 在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方面,《條例》規定,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土地質量地質調查結果和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并根據土地利用類型變更、土壤環境質量變化等情況,及時更新各類別農用地面積、分布等信息。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對劃為永久基本農田但屬于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優先利用符合條件的剝離耕作層土壤進行修復;確實難以修復或者存在其他確需 退耕情形的,縣級以上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移出并進行補劃。
來源: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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