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 近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建立多目標可集成、過程可溯源、底線可管控、責任可追究的“四位一體”全過程管理機制。《辦法》自今年2月3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于經省政府批準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以及被列入自然資源部試點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要求強化全過程管控,確保整治目標不走樣、流程全透明、成效可評價。 《辦法》要求,把好項目選址關。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區應選擇發展需求明確、規劃實施統籌性強、整治需求強、群眾意愿高的區域。其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重點區域;空間布局優化、耕地連片整治、資源盤活和生態修復提升潛力大,產業發展需求大的區域;資源稟賦好,各類子項目集成度高,具備成片推進條件的區域;鄉村產業、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項目所在區域,且資金籌措保障到位的要優先選擇。 在項目實施階段,《辦法》要求強化過程監管,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實施項目化、清單化、責任化管理,將土地綜合整治各項指標任務分解落實,督促實施主體落實全方位監管責任,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省級要利用無人機航拍、定期遙感影像套合分析、實時照片分析等監測手段,對市、縣級的實施進度開展動態監測和綜合評價。 在竣工驗收階段,《辦法》規定,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必須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實測新增耕地面積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并通過日常變更機制報自然資源部核查,核查通過后方可按規定開展項目驗收和入庫工作,確保新增耕地“地、數、圖”一致。 在后期管護階段,《辦法》強調,嚴格各地類用途管制,規范各地類間用途轉換和結構調整;明確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管護期限,強化耕地“雙平衡”和永久基本農田“先補后占”;明確種植要求,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糧食生產。
來源: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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