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2951395/2024-61649 | ||
| 組配分類: | 養老服務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區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
為健全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制度,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強化政府兜底保障職能,根據《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健全困難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浙民養〔2024〕85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寧波市醫保局關于健全困難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甬民發〔2024〕79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與標準
(一)養老服務補貼。補貼對象為本區戶籍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2.低保邊緣家庭的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3.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4.8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該項補貼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務。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25元,低保邊緣家庭的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8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小時養老服務等值金額(按每小時25元折算)。
(二)養老護理補貼。補貼對象為本區戶籍且實際居住在江北區,符合下列條件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
1.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包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殘疾軍人、“三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本人或子女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3.60-79周歲低收入家庭老人、孤寡空巢獨居老人。
該項補貼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產生的照顧服務、護理服務、購買護理用品等照護性服務。其中,居家老年人,重度失能(失智)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5小時養老服務等值金額(按每小時25元折算),中度失能(失智)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小時養老服務等值金額(按每小時25元折算),輕度失能(失智)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小時養老服務等值金額(按每小時25元折算)。已享受照護性服務的60-79周歲低收入家庭老人、孤寡空巢獨居老人,繼續按照原政策享受,但不再新增享受人員。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輕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等三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補貼標準參照當地集中供養特困人員護理費標準執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老年人補貼標準按低保家庭老年人養老護理補貼標準的50%執行。
(三)基本生活補助。補助對象為本區戶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10%計發,用于解決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難。
二、認定與復核
(一)養老服務補貼。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據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共享在冊人員數據,無需申請,隨低保資格動態調整。其他養老服務補貼對象依據《寧波市居家養老服務服務補助實施辦法》(甬民發〔2018〕148號)申請審批程序執行。
(二)養老護理補貼。本人或代辦人通過戶籍地或常住地社區(村)、慈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起申請,參照《寧波市居家養老服務服務補助實施辦法》(甬民發〔2018〕148號)等相關規定程序確定補貼名單和補助標準。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每年評估一次自理能力。老年人自理能力根據《長期護理保障失能等級評估規范》(DB33/T 2476-2022)進行評估。
(三)基本生活補助。補助對象依據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共享在冊人員數據,無需申請,隨低保資格動態調整。
補貼對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自認定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或調整補貼;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發放與提供
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采取電子積分的形式按月發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養老補貼專用帳戶中,以服務給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護服務范圍內的消費結算。老年人按服務目錄支付給服務機構的電子積分,由各街道、慈城鎮根據實際使用的積分數量按規定與提供服務的機構進行清算。補貼對象未使用的電子積分額度,死亡后結算清零。
基本生活補助與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發放至保障家庭銀行卡賬戶中。
四、政策銜接
(一)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時申領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基本生活補助。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80周歲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在養老服務補貼和養老護理補貼中選擇一項享受。
(二)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條件,又符合養老服務補貼條件的老年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
(三)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不重復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和養老護理補貼、基本生活補貼。
(四)已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不重復享受養老護理補貼。
(五)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員,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在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基本護理費用和養老護理補貼中選擇一項享受。
(六)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困難退役軍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復享受基本生活補助。其中,擁有低保家庭老年人和低保家庭退役軍人雙重身份對象,由民政部門統一發放基本生活補助,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60周歲(不含)以下低保家庭的退役軍人基本生活救助發放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強服務供給。各街道、慈城鎮要加強養老服務保障,合理制訂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護理服務目錄,加強養老服務供給,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選擇服務供應商,提高養老服務質量,促進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更好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二)加強資金保障。補助所需經費由市和區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其中,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納入居家養老服務、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專項資金保障預算安排,由市級財政承擔30%,區財政承擔70%;基本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金預算編制。
(三)加強工作監管。民政與醫保、人力社保、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加強協調對接,形成協同配合機制,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各街道、慈城鎮要做好補貼對象的審核認定和補貼的發放,做到不漏發、不重復發放,加強對服務供應商和享受對象的監管,防止弄虛作假騙取資金。各街道、慈城鎮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和服務合同做好服務費用的結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請各地結合實際妥善做好202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印發期間的政策銜接工作。此前發布文件與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寧波市江北區民政局 ? ? ? ? ? 寧波市江北區財政局
寧波市江北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 ?寧波市江北區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北區民政〔2024〕33號 ?關于健全困難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