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2950798/2024-61208
組配分類: 養老服務 主題分類: 優撫安置,社會福利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通知
發布機構: 寧波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10-21
寧波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加強民政執法監管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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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民發〔2024〕90號

文件有效性:有效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ZJBC10-2024-0003

各區(縣、市)民政局,寧波前灣新區、寧波高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民政局關于加強民政執法監管工作的若干舉措》已經局黨組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民政局關于加強民政執法監管工作的若干舉措

為建立健全民政執法監管工作機制,持續推進全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監管改革,構建全過程全鏈條全領域監管體系,不斷提升執法監管工作水平,夯實全市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法治基礎,現就進一步加強民政執法監管工作提出如下舉措。

一、建立民政特色的事前預防機制

1.完善行政審批流程。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審批環節須同步考慮監管要求,加強不同環節監管信息的共享利用,對不具備監管條件或監管暫時無法覆蓋的事項應依法暫緩審批,形成事前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管執法環節的審管聯動工作機制。

2.加強行政合規指導。發布并動態更新社會組織、慈善募捐等民政領域行政合規指引,將釋法說理融入執法監管實踐之中,助力改善營商環境。落實“誰監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開展對民政重要法規政策、重要行政決定、重要執法活動的經常性普法宣傳。開展“法潤民政 服務民生”以案釋法、以案說法活動,注重對典型案例的收集挖掘,定期發布民政領域涉法涉訴典型案例。

二、構建民政系統執法監管閉環

3.建立主動發起執法監管協作工作機制。按照“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協調有序、運轉高效”要求,建立健全系統內部主動發起執法監管協作機制。業務處(科)室發起的檢查等監管活動,由業務處(科)室承擔主要工作職責,執法機構積極配合;由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發起的執法監管,業務處(科)室大力配合。緊急任務應根據預案,加強任務發起與接收環節的協同,建立一體聯動的工作機制。

4.建立執法監管線索流轉機制。建立系統內部線索發現移送、問題查處和結果反饋工作機制,對涉嫌違法的線索,由業務處(科)室與執法機構共同研判。由業務處(科)室掌握并符合移交立案條件的,由業務處(科)室將違法線索和有關證據材料移交執法機構。執法機構開展初步核查,并將是否立案及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業務處(科)室;由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及執法機構掌握的線索,執法機構應及時將辦案進展及處理情況通報業務處(科)室。

5.建立重大和疑難案件會商機制。對于案情復雜、影響較大的案件,建立法制處(科)室、執法機構與業務處(科)室的會商機制,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集體研究,重點解決是否立案、案件處理定性等問題。業務處(科)室與執法機構根據會商結果決定采取具體措施。

6.推進執法監管方式創新。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遵循比例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探索首違免罰、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制度,避免小過重罰等畸輕畸重現象。按照繁簡分流、簡案快辦要求,快速處理民政領域各類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決。加快推進民政執法監管領域數字化改革,實施“亮碼”檢查,提升“互聯網+執法”應用水平。

三、提高執法監管規范化水平

7.推動規范執法。從嚴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三項制度”,動態更新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嚴格按照裁量基準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到依法合規。全面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確保行政執法程序和結果合法、公平、公正。探索運用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完善民政執法程序的工作機制,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8.強化法制審核。法制審核人員一般不少于本機關執法人員總數的5%,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等法制審核人員,原則上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制機構、辦案機構應明確職責分工,法制審核人員不參加辦案。

9.加強協調聯動。建立跨區域執法監管協作機制,對于重大或基層民政部門協調不能的案件,由區(縣、市)民政部門提請市民政部門協調或由上級民政部門協調處理,形成全市“一盤棋”的執法監管工作格局。建立跨層級的執法監管工作交流機制,健全全市民政執法聯絡員制度,提高用執法手段解決問題的能力。完善跨部門的執法監管協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工作合力。

10.推進標準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執法事項編碼、基礎流程、法律文書、處罰裁量、執法公示等方面執法監管標準,探索“標準化”執法。編制民政行政執法工作指引和執法流程圖,制定執法風險防范和突發公共事件快速反應處置相關辦法。

四、完善執法監管評價機制

11.加強執法監管指導。加強對執法監管工作的指導,重點糾正應立案未立案、處罰不規范等情況,對于因執法監管缺位越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規定追究責任。通過政策培訓、問題研討、典型案例觀摩、聯合辦案等方式,提升基層民政執法監管能力。

12.強化執法監管考核。將行政監管事項檢查及問題整改情況作為業務處(科)室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將執法質量、執法數量納入對區(縣、市)民政部門年度考核內容。

13.推進行風監督。探索執法監管行風監督制度,選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民政執法熱點難點問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等開展專項監督。逐步完善社會組織年檢年報等情況社會公開制度,通過門戶網站、主流媒體、書面通報等形式對突出問題予以曝光。

14.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加強與紀檢監察等部門溝通,制定民政執法監管容錯的正面清單與糾錯的對策清單,對執法監管人員在依法履職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綜合研判,切實保護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的執法監管人員。

五、深化“大綜合”一體化執法改革

15.重塑執法工作運行機制。切實做好對民政監管對象的監管,依照職責邊界受理投訴、舉報,履行現場核實、督促整改、案件移送等職責。完善民政部門內部執法運行機制,確保劃轉的行政處罰事項及時有效處理、保留的事項依法妥善查處。

16.履行事中監管職責。制定年度執法監管計劃,明確重點專項任務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任務。以執法監管“一件事”為切入口,運用“雙隨機、一公開”、非現場檢查、即時檢查等手段,及時發現違法線索;對需要立案的劃轉事項,及時移交綜合執法部門。落實“綜合查一次”要求,減少行政檢查頻次,進一步提高監管措施質效。

17.健全跨部門執法協同機制。健全民政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網絡,完善案件移交、協查協辦、抄告抄送、聯合會商等銜接機制。持續完善社會組織領域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抄告、征詢告知、監督反饋等工作機制,加強養老服務、殯葬管理、地名管理等領域綜合監管事項的業務互動,各地每年跨部門行政檢查活動不少于2次。

六、加強執法監管隊伍建設

18.優化執法人員結構。民政部門在編工作人員持證率達到90%以上(市級95%以上),執法保障服務處室(科室、中心)主要負責人原則上應具有一線執法工作經驗,專職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不能少于兩人。到2025年底,執法人員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達到80%以上,區(縣、市)民政執法保障服務科室(中心)力爭配備1名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執法人員。

19.注重執法實戰練兵。常態化開展案卷評查、交叉檢查、比武練兵、案例討論等活動,加強業務溝通交流,培養一批執法能手。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集中式法治或執法主題培訓,對執法能力相對不足的區(縣、市)開展重點幫扶指導,加快補強執法監管工作短板。

七、強化對執法監管工作的保障

20.加強支撐保障。各級民政部門要把加強執法監管工作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手段,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穩定執法機構人員隊伍,確保執法編制主要用在執法工作上。要將執法監管辦案專項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加大技術設備投入,改善執法條件。要加強民政執法監管工作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民政執法的良好氛圍。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