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2951416/2024-60584 | ||
| 組配分類: | 自然資源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ZJBC63-2024-0004
規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自然資規規〔2024〕4號
各區(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局),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提升規劃管理水平,依據國家、省相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寧波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10月17日
寧波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寧波市鄉村建設規劃管理,規范寧波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行為,提高審批效能和監管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寧波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集中居住區、農村村民住宅等鄉村建設的規劃許可,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鄉鎮企業項目是指在村莊規劃中確定的各類鄉村制造企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鄉村新型服務業等建設項目。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是指垃圾收集處理、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公廁、充電樁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農村集中居住區是指按規劃在農村集中居民點范圍內,實施的農村村民住宅區。農村村民住宅是指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的自用住宅。
在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的,或者在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因地制宜、高效便民、節約集約的原則,尊重村規民約及當地風俗。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以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通則式村莊規劃為依據,并符合國家及省、市的相關規定、技術標準和規范。
位于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或者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特殊保護區域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執行。無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及監督指導等工作。
在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集中居住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確定房屋四址等工作,做好轄區內鄉村建設的常態化管理并加強監督檢查。可受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委托實施相關規劃許可管理工作。
第五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應包括建設用地位置、允許建設的范圍、建設規模、基礎標高、建筑高度、層數、建筑間距等規劃要求。根據相關規劃和規定要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也可以包括建筑風格、外觀形象、色彩等要求。
第六條 ?在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可以委托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事項。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與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委托協議,并依法公布、備案。
第七條 ?在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一)村民持下列材料向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申請表;
2.身份證明材料、有權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改擴建項目還需提供現有農村村民住房的房產證明;
3.住宅設計圖件;
4.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審查擬用地是否符合相關規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是否經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審核公示、住宅設計圖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等要求。
(四)符合條件的,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批前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要求:
1.申請表;
2.有權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3.標明建設項目擬選位置的地形圖;
4.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村莊規劃、通則式村莊規劃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允許建設的范圍、基礎標高、建筑面積、建筑高度等規劃要求。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據規劃要求完成建筑工程方案設計,并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申請表;
2.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3.建設單位申請的,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辦理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符合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等要求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以下建設活動在符合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滿足衛生防疫、生態環保、消防、地質、結構、市容市貌等要求,確保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可免于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
1.設置候車亭、崗亭、公共自行車站點;
2.不變動房屋建筑主體的建筑外立面裝修裝飾;
3.安裝空調架、晾衣架、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4.在公園綠地內建造景觀小品;
5.安裝景觀燈光、充電樁、電力環網柜、交通管理設施等設施;
6.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7.不改變管位軸線、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雨水連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敷設以及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管線敷設;
8.法律、法規規定的可免于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活動。
第十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擬建農村村民住宅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許可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對擬建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集中居住區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許可內容、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規劃許可事項提出異議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研究處理并及時回復。符合聽證要求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聽證。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規劃許可有關內容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予以公布,公布時間自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后公布之日起至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之日止。
第十一條
(一)許可的變更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本規定的程序提交變更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規劃和規定要求的,書面回復并說明理由。
涉及建設單位名稱、地名等更名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憑有效證明文件直接向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核發機關申請變更。
(二)許可的延期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七個工作日內,應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放線,確定建房位置。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集中居住區等建設項目在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后,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測繪單位在放線之后,應及時將放線成果上傳至寧波市多測合一應用場景。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收到放線成果后,應主動進行規劃驗線,并書面告知驗線結果。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期間,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人員進行規劃檢查,督促指導村民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集中居住區等項目建設期間,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據法定職責組織人員開展規劃檢查和日常巡察,防止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在巡察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住房委托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規劃許可的,項目建設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竣工規劃核實申請,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檢查是否按照用地位置、四至、建筑高度等規劃內容建設住房,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集中居住區和未委托許可的農村村民住房等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通過圖件核驗、現場踏勘等方式進行核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監督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如實記載業務審批過程中的各環節情況,負責收集農村村民住宅審批過程中的各環節的資料整理歸檔,并參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標準,建立規范、完整的業務電子檔案資料,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定期報送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提供技術、政策、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支撐和保障,確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委托順利實施。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及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鄉村規劃管理制度建設,規范行政管理行為,通過簡化程序、聯合審批等方式減少審批環節,為申請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業務審批平臺、綜合管理服務系統等信息化平臺,實現許可信息互聯互通,加強鄉村建設工程全過程數字化管理。
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數字化管理要求,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系統,強化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督,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管理規范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和受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直接主管人員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涉及日期未指明工作日的,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省、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原文:關于印發《寧波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規定》的通知.pdf
來源: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