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330205000D/2023-54265
體裁分類: 決定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審核程序: 單位審核公開
發布機構: 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區征地拆遷管理服務中心、區舊城改造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8-15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永紅區塊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決定
發布日期: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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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本人民政府決定對永紅區塊改造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現將該項目房屋征收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征收范圍:東至姚江東路、西至育才路、南至環城北路、北至姚江東路(除中國石油(甬二加油站)、寧波市第四中學、甬城農商銀行總行大樓、已征收地塊之外)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門牌為:文教路114弄、文教路128弄、文教路132弄、文教路136弄、文教路142弄、地洋漕80弄、地洋漕82弄、地洋漕84弄、地洋漕86弄、育才路27弄(江北教師公寓小區)、環城北路西段538號全部(寧波市甬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環城北路西段518弄89號(寧波市急救中心)、文教路143弄10號全部(浙江廣播電視大學工商學院)、育才路17號(寧波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育才路21號(寧波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育才路23號25號25-2號29-43號(浙江育才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育才路25-1號(陳達杯)、育才路27弄36號-43號(浙江育才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地洋漕86弄7號(寧波市江北區甬江街道永紅村民委員會)、勝利堰路258號(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勝利堰路268號(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如有出入,以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圍為準)。涉及房屋總建筑面積約10.4萬平方米,被征收總戶數552戶。

上述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門為江北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江北區人民政府文教街道辦事處。

三、本項目簽約期限為45日,住宅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非住宅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90日,具體起止時間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對本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永紅區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永紅區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永紅區塊改造項目需要,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舊城區改建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東至姚江東路、西至育才路、南至環城北路、北至姚江東路(除中國石油(甬二加油站)、寧波市第四中學、甬城農商銀行總行大樓、已征收地塊之外)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門牌為:文教路114弄、文教路128弄、文教路132弄、文教路136弄、文教路142弄、地洋漕80弄、地洋漕82弄、地洋漕84弄、地洋漕86弄、育才路27弄(江北教師公寓小區)、環城北路西段538號全部(寧波市甬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環城北路西段518弄89號(寧波市急救中心)、文教路143弄10號全部(浙江廣播電視大學工商學院)、育才路17號(寧波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育才路21號(寧波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育才路23號25號25-2號29-43號(浙江育才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育才路25-1號(陳達杯)、育才路27弄36號-43號(浙江育才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地洋漕86弄7號(寧波市江北區甬江街道永紅村民委員會)、勝利堰路258號(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勝利堰路268號(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如有出入,以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圍為準)。

三、調查基本情況

本項目涉及房屋總建筑面積約10.4萬平方米,涉及總戶數為552戶,其中住宅540戶,非住宅12戶。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級為三級。其中未經登記建筑面積約1萬平方米。

四、征收補償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甬政發〔2021〕28號)等相關規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積確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變用途,并按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房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其中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認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的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認定。

征收磚混結構住宅房屋,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改變造成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各戶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積作為本單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認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帶閣樓的頂層房屋。

(三)被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按照《寧波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六、住宅補償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住宅貨幣補償方案

1、房屋價值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等因素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由同一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本項目預評估時點為2023年4月3日,按照市場比較法評估,結構為磚混二等,標準層次(層次差價率為0),南中朝向(朝向差價率為0),使用年限為25年(1998年建成),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無室內裝修,住宅房屋預評估比準價格為28158元/平方米。如被征收房屋土地為國有劃撥住宅用地的,按照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程相關規定執行。本項目住宅房屋最終評估比準價格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文教路132弄1號、2號、3號、4號被征收房屋價值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由同一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戶低于54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評估比準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

3、一次性補償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4、貨幣補償補助。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5%給予補助。

5、住房困難補助。對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每戶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比準價的百分之五十給予住房困難補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

6、臨時過渡費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給予六個月的臨時過渡費補助,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計算。

(二)住宅產權調換補償方案

1、產權調換房屋房源及預評估比準價格

產權調換房屋房源為應嘉麗園、壓大地塊安置房,總套數為 543套。具體房源情況和選房方案由征收實施單位另行公布。

應嘉麗園(現房),房屋地段等級為六級,小高層房屋,建筑面積約為70平方米。本項目安置房源預評估時點為2023年4月3日,比準案例設定為鋼混一等結構,標準層次(層次差價率為0),南中朝向(朝向差價率為0),使用年限為11年(2012年建成),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無室內裝修,產權調換房屋預評估比準價格為18780元/平方米。

壓大地塊安置房(期房),房屋地段等級為三級,高層房屋,建筑面積約為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15平方米、125平方米、135平方米。本項目安置房源預評估時點為2023年4月3日,比準案例設定為鋼混一等結構,標準層次(層次差價率為0),南中朝向(朝向差價率為0),使用年限為0年(未建成),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無室內裝修,產權調換房屋預評估比準價格為26438元/平方米。

本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最終房屋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為準,產權調換房屋最終評估比準價格由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2、產權調換面積及差價結算

(1)可安置面積。產權調換房屋的可安置面積按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或者住房困難補助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評估比準價換算,根據換算結果再增加一定面積后,向最接近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確定。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戶低于54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評估比準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對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每戶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比準價的百分之五十給予住房困難補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

(2)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15%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此補助面積不支付房款。

(3)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此補助面積不支付房款。

(4)產權調換增加面積。產權調換房屋地段等級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級的,按每降低一個地段等級增加建筑面積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

(5)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結算。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積部分以及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積部分,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3、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4、臨時安置方式、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承租人可以選擇自行解決過渡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給予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住宅房屋交付后六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補償。如被征收人、承租人確實需要提供周轉用房的,將在全區范圍內調劑落實。

七、非住宅補償方案

非住宅房屋補償一般以貨幣補償為主,本項目提供了紅景佳苑(商業用房)作為產權調換房屋,如被征收人確實需要同類用途產權調換房屋或可置換土地的,將在全市范圍內調劑落實。

(一)非住宅貨幣補償方案

1、房屋價值補償

商業用房(育才路沿街商業用房),價值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檔次、規模等因素按規定的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本項目預評估時點為2023年4月3日。按照比較法評估,房屋結構為鋼混二等,層次為地面一層(沿街),寬深比0.4,層高4.5米,使用年限為25年(1998年建成),綜合修正系數1.0,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商業用地,室內無裝修。商業用房預評估比準價格為33495元/平方米。

商業用房(育才路27弄沿街商鋪),價值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檔次、規模等因素按規定的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本項目預評估時點為2023年4月3日。按照比較法評估,房屋結構為鋼混二等,層次為地面一層(沿街),寬深比為0.4,層高4.2米,使用年限為25年(1998年建成),綜合修正系數0.95,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商業用地,室內無裝修,商業用房預評估比準價格為15657元/平方米。

辦公用房,價值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檔次、規模等因素評估確定。本項目預評估時點為2023年4月3日。按照比較法評估,房屋結構為鋼混二等,層高3.3米,標準層(層次差價率為0),使用年限為20年(2003年建成),綜合修正系數1.0,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辦公用地,室內無裝修,辦公用房預評估比準價格為9061元/平方米。

被征收車庫,本項目預評估時點為2023年4月3日,車庫結構為磚混二等,層次為地面一層,層高2.8米,使用年限20年(2003年建成),土地為國有出讓車庫用地,室內無裝修。車庫用房預評估比準價格為12656元/平方米。

本項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用房)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照規定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由同一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商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辦公、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其中,辦公用房房屋地段等級1-3級標準容積率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級標準容積率為2.0,工業、倉儲用房標準容積率為1.0。

4、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

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補償后,重大設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

5、貨幣補償補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0%給予補助。

(二)非住宅產權調換補償方案

1.產權調換房屋房源及預評估比準價格

產權調換房屋房源是紅景佳苑(商業用房),房屋地段等級為三級,均為現房。產權調換房屋預評估時點為2023年4月3日,按照比較法評估,結構為鋼混二等,層次為地面一層(沿街),寬深比0.45,層高為4.7米,使用年限為11年(2012年建成),綜合修正系數1.0,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商業用地,室內無裝修,產權調換房屋預評估比準價格為25492元/平方米。本項目產權調換商業房屋最終評估比準價格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2、產權調換面積和差價結算

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商業用房、辦公用房評估價值或者建筑面積相當,并由同一家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規定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3、一次性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予以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增加補償。

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增加補償。

4、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商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辦公、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5、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

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補償后,重大設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

八、獎勵標準

住宅簽約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否則,不給予獎勵。

非住宅簽約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否則,不給予獎勵。

九、其他事項

(一)補償協議生效條件,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80%的,補償協議生效。否則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

(二)簽約和搬遷期限

本項目簽約期限為45日(如補償協議生效的,將視情況再給予一定的續簽期),住宅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非住宅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90日,具體起止時間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十、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江北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江北區人民政府文教街道辦事處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永紅區塊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決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