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寧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辦法》(甬政辦發〔2022〕76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寧波市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甬建發〔2023〕49號,以下簡稱《細則》),經市級相關部門確定,區住建局擬定了《江北區公租房準入條件的具體標準和保障實施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如有意見請于2023年7月1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我局:
1.郵寄地址:江北區育才路118號北投大廈南樓12-13樓,郵政編碼:315000
2.聯系電話:0574-87385106,聯系人:張雪娟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江北區公租房準入條件的具體標準和保障實施有關規定
根據《寧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辦法》(甬政辦發〔2022〕76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寧波市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甬建發〔2023〕49號,以下簡稱《細則》),經市級相關部門確定,現將江北區公租房準入條件的具體標準和保障實施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關于公租房保障條件
申請江北區公租房保障,除需符合《辦法》和《細則》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收入條件
1.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財產條件
1.家庭貨幣財產和房屋資產總額,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乘以寧波市商品房銷售均價(按寧波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銷售總額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
2.家庭企業投資累計不超過30萬元。
3.家庭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生活用機動車輛且價格低于寧波市年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倍。
(三)住房條件
1.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寧波市無住房,或單人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多人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寧波市無房。
(四)其他條件
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主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學歷。
2.具有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3具有技師(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4.獲得寧波市區(縣、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單位授予的“優秀共產黨員”、“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勞動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勞動獎章”、“寧波工匠”、“技術能手”稱號。
5.從事維護城市基本運行的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產業一線工作崗位滿一定年限的人員。
崗位范圍和工作年限,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發布,符合條件人員可不受社保繳納規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積分達到規定分值。具體分值和實施事項,按年度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另行發布。
7.省、市規定的保障條件。
二、關于保障實施有關規定
(一)2023年1月31日前受理的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和2023年年審家庭,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按原公租房政策及保障方式實施保障。
(二)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變更)的,按新公租房政策執行,具備保障資格的意向登記實物配租家庭,按季確定批次,每批次根據《細則》規定的類別、情形進行排序,按批次配租定位。
(三)具備保障資格的意向登記實物配租家庭未獲得實物配租保障的,可通過貨幣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1.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保障資格核準后未獲得實物配租房源的,可核定為貨幣補貼保障家庭,應保盡保。
本《規定》出臺前受理的家庭,核準后自受理申請的次月起給予補發。
2.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保障資格核準后未獲得實物配租房源的,根據當年保障計劃數實施貨幣補貼保障。核準家庭按受理月份先后確定家庭排序,同月份的按隨機搖號順序排序,排序在當年保障計劃數以內的,在當年實施貨幣補貼保障,其余核準家庭在下一年度予以保障。
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除本《通知》第一條第四款其他條件中第4、5、7點可優先保障外,其余符合條件家庭的實施事項和新市民量化積分分值,按年度由區住建局會同區人力社保局、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另行發布(公告)。
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當年保障計劃數由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人力社保局、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根據當年年度預算資金確定并公布。
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我區享受公租房保障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已按原公租房政策享受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引進人才)和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已停保的不再重復享受。
三、其他
(一)原已按城鄉一體化政策納入我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的鄉村戶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戶籍外其他資格條件的,可繼續按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類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二)本規定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江北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意見》(北區政發〔2008〕59號)、《江北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北區政發〔2013〕3號)、《關于貫徹落實城鎮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北區政辦發〔2018〕54號)、《江北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北區政辦發〔2018〕85號)、《江北區引進人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北區政辦發〔2019〕57號)、《關于調整公租房相關政策的通知》(北區政辦發〔2020〕27號)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一、出臺背景
2022年12月和今年6月,我市先后出臺了《寧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辦法》和《寧波市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為順利銜接新老政策,確保我區公租房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出臺本規定。
二、制定依據
《寧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辦法》(甬政辦發〔2022〕76號)
《寧波市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甬建發〔2023〕49號)
三、起草過程
區住建局自2023年4月完成初稿的擬制后,于5月23日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在公示期結束后,經過合法性審查和局黨組會議集體審議通過,最終形成本規定。
四、主要內容
《規定》共分三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明確準入標準。申請江北區公租房,除需滿足《辦法》和《細則》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有關收入、財產、住房條件以及非本地戶籍申請對象有關學歷、職稱等要求。
第二部分,明確了《辦法》和《細則》出臺前后受理的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方式以及新老政策銜接時期的具體實施過渡。同時明確了具備保障資格的意向登記實物配租家庭未獲得實物配租保障的,可通過貨幣補貼方式予以保障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辦法。
第三部分,明確了原先根據城鄉一體化政策已經納保對象的處理問題。
五、適用期限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
六、享受條件
按照《寧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辦法》《寧波市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相關條款制定我區準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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