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768511246/2023-58061 | ||
| 組配分類: | 救災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區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7 |
各市、縣(市、?區)減災委員會:
現將《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減災委員會
2021年7月9日
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推動基層?落細落實防災減災責任,提升綜合減災整體能力,根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和《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依據《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標準》(見附件)進行創建,并按程序進行命名和管理。
第三條 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注重實效、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省減災委員會組織領導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管理工作。市、縣級減災委員會統籌部署和推進本級?創建管理相關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動村、?社區開展日常減災工作,承擔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和日常管理主要職責。
第五條 在省減災委員會領導下,省應急管理廳、省人防辦、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單位指導開?展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管理工作。在市、縣級減災?委員會組織領導下,市、縣應急管理、人防、氣象、地震、?消防等單位,應成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管理工作小組,?制定年度工作目標,完善工作措施,加強工作部署和監督指?導,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對于機構職能不完備的功能區,市減災委應協調?應急管理、人防、氣象、地震、消防等單位加強對其的監督指導。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的創建單位必須?具備《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標準》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基本要素的綜合評分達到?80?分以上,且社區減災工作對其他社區有示范作用。
第四章??申報和命名程序
第七條 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申報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審核材料、現場核查和命名授牌。
第八條 縣級減災委員會根據本地綜合減災工作實際,?于每年?4?月?30 ?日前明確本年度創建計劃,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創建單位。創建單位應當開展自評自查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創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核后向縣級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創建申請。
第九條 縣級減災委員會應組織應急管理、人防、氣象、?地震、消防等單位進行材料審核、現場核查并評分,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將確定的候選社區名單及其申報材料上報至市級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市級減災委員會應組織應急管理、人防、氣象、?地震、消防等單位在審核社區申報材料、組織考核、實地抽?查基礎上,于每年?8?月?30 ?日前,將本年度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工作報告、推薦名單及其申報材料上報至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省減災委員會組織省應急管理廳、省人防辦、?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單位對各地上報的?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候選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視情?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對各地創建情況進行實地抽查,提出擬命名的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名單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公示期滿,經浙江省減災委員會審定后進行?命名并授予牌匾。牌匾上字樣為“?××××年度 ?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 浙江省減災委員會”。
第十三條 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的命名工作按年度?進行,原則上每年一次;創建單位在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應用系統上進行材料填報。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實行動態管理,堅?持鞏固與提高相結合,推動創建工作持續深入開展。市、縣、?鄉各級應積極發揮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示范效應,引領?帶動其他社區開展綜合減災工作,不斷提高區域綜合減災能?力。已創建成功單位的自評或抽查評估結果應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要求,否則視為未達標。已創建成功的單位每年應開展至少一次自評,自評情況應及時在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應用系統上填報。
第十五條 縣級減災委員會應建立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管理維護機制,鼓勵以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第三方進行評估,定期組織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監督整改。
第十六條 市級減災委員會要對已命名的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加強管理,每年開展抽查評估,評估情況應及時?報告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對認定未達標的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由市級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向當地縣級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并監督整改。
第十七條 省級減災委員會適時組織省應急管理廳、省?人防辦、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單位對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進行抽查,并視情通報抽查情況。
第十八條 被省、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抽查認定未達標的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限期?3?個月內完成整改,經整改后仍未達標的,應撤銷其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稱號并?收回牌匾。同時是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的,報國家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一并撤銷稱號并收回牌匾。被撤銷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稱號的社區,?自撤銷稱號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
第十九條 市、縣級減災委員會及應急管理、人防、氣?象、地震、消防等單位要建立完善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工作長效保障機制,推動將創建和管理工作必需的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積極爭取人員、項目等。建立健全工作?評價和考核體系,推動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和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平安建設、安全生產等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對創建成功或抽查評估合格的浙江省綜合減災示?范社區視情予以適當補助,對在創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浙江省綜合建示范社區創建成功的單位方可被推薦創建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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