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330205000D/2023-57912
體裁分類: 決定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審核程序: 單位審核公開
發布機構: 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區征地拆遷管理服務中心、區舊城改造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1-27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康橋南路西側地塊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決定
發布日期: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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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本人民政府決定對康橋南路西側地塊改造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現將該項目房屋征收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征收范圍為:新橋五路38號、康橋南路535號全部(王小三),江北區康莊南路518號全部(任春德、任荷芬)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已征收部分除外)(如有出入,以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圍為準)。涉及房屋總建筑面積約3.24萬平方米,被征收總戶數2戶。

上述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門為江北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江北區人民政府莊橋街道辦事處。

三、本項目簽約期限為20日,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90日,具體起止時間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對本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康橋南路西側地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康橋南路西側地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康橋南路西側地塊改造項目需要,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舊城區改建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為:新橋五路38號、康橋南路535號全部(王小三),江北區康莊南路518號全部(任春德、任荷芬)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已征收部分除外)(如有出入,以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圍為準)。

三、調查基本情況

本項目涉及房屋總建筑面積約3.24萬平方米,涉及總戶數為2戶,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級為五級,其中未經登記建筑面積約 0.63萬平方米。

四、征收補償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甬政發〔2021〕28號)等相關規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積確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變用途,并按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房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其中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認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的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認定。

(三)被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按照《寧波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六、非住宅補償方案

非住宅房屋補償一般以貨幣補償為主,如被征收人確實需要同類用途產權調換房屋或可置換土地的,將在全市范圍內調劑落實。

非住宅貨幣補償方案

1、房屋價值補償

本項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工業、倉儲用房)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照規定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由同一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其中,工業、倉儲用房標準容積率為1.0。

4、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費

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費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補償后,重大設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

5、貨幣補償補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0%給予補助。

七、獎勵標準

非住宅簽約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否則,不給予獎勵。

八、其他事項

(一)補償協議生效條件,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100%的,補償協議生效。否則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

(二)簽約和搬遷期限,本項目簽約期限為20日,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90日,具體起止時間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九、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江北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江北區人民政府莊橋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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