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K1606053X/2023-61073 | ||
| 文 號: | 外街辦〔2023〕13號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 發布機構: | 外灘街道
有效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0-10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外街辦〔2023〕13號
各社區、街道各職能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統工作,經研究,制定《外灘街道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江北區外灘街道辦事處
2023年10月10日
外灘街道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精神,全面防范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保障統計數據客觀、真實、準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完善統計管理體制,改革干部政績考核機制,強化統計普法宣傳教育。嚴肅追究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人責任,全面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氛圍,為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供堅實的體制機制保障。
第三條 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承擔工作職責誰負責工作質量的原則,建立健全全過程質量管理和全員責任體系。
第四條 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街道領
導班子負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相應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統計工作相關科室長和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紀工委負監督責任。
第五條 各職能機構、社區要深入貫徹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全面實施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堅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不斷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一)加強統籌謀劃。認真落實上級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堅持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與其他重點工作同安排、同推進、同落實,始終把依法統計依法治統貫穿工作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作為政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加強宣傳教育。貫徹落實統計法治宣傳教育,把統計法和統計知識納入黨工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年度學習計劃,定期開展集中學習。增強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意識,深入學習統計法律法規知識,牢固樹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意識,切實提高依法統計依法治統水平,全面提升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公信力。
(三)加強規范化建設。街道要嚴格抓好區域(行業)統計工作,壓實領導班子成員責任,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強統計隊伍建設,配齊配強統計工作人員,扎實做好新任人員業務培訓,確保統計工作和統計資料
的連續性,避免隨意更換統計人員影響統計數據質量;要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確保統計工作制度健全、資料完善。街道統計工作辦公室專職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要按照規定報區統計局同意。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臺賬,完善統計原始記錄,建立規范的統計檔案資料。街道發展服務辦公室、統計辦公室要負責指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統計臺賬,做到數出有源、數出有據。
(四)嚴懲違法行為。配合區統計局嚴肅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配合上級統計部門落實統計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制度,配合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查處機制和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配合嚴格執行企業統計信用制度,落實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支持配合統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對統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統計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不力,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一)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本單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職盡責范圍,未將中央、省、市、區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決策部署和工作有效貫徹落實;
(二)對本單位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
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三)對本單位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未組織落實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
(四)在統計調查活動中,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指使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弄虛作假;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打擊報復;
(六)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七條 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依照《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按照管理權限移交相關部門進行相關責任的追究。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