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330205000D/2021-48447
體裁分類: 其他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審核程序: 單位審核公開
發布機構: 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區征地拆遷管理服務中心、區舊城改造中心) 成文日期: 2021-08-18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康橋南路東側地塊改造項目(國有土地部分)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發布日期:2021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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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目的

因規劃康橋南路東側地塊改造項目(國有土地部分)需要,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舊城區改建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為:東至李家西路,西至規劃康橋南路、無名路,南至馮徐路、李馮路,北至寧慈東路、水塘(不含)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門牌為:康橋南路538號(寧波市江北鴻宇機械有限公司)、車站路寧慈公路南側(寧波市工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寧慈東路689號(寧波奇藝國創意廣場經營有限公司、寧波新思達機械鋼管制造有限公司)、李家西路西側(寧波西電高壓電器有限公司)、李馮路168號(潘志偉)、李馮路158號(寧波市江北名正電機有限公司)、李馮路148號(寧波市莊橋鈑焊五金廠)、馮家村李馮路工業園區(張樵忠)、李馮路128號(寧波市水表儀器廠)、李馮路118號(寧波市百事得工貿有限公司)、工業園區李家西路A座(范定才)、馮徐路78號(虞永祥)、馮徐路68號(寧波市江北港華食品餅業公司)、馮徐路58號(邵惠君)、李馮路南側(盛亞西)、李家村工業園區內(寧波市江北甬江預制構件廠)、馮徐路28號(王士忠)、李家村(工業園區)(寧波市江北華爾日用品有限公司)、李馮路8號(寧波市慈城印刷廠)、寧慈公路755號(寧波市糖業煙酒有限公司)、寧波機床廠內(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如有出入,以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圍為準)。

三、調查基本情況

本項目涉及被征收非住宅50戶。涉及房屋總建筑面積約15.3萬平方米,其中未經登記建筑面積約4.1萬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級為五級。

四、征收補償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甬政發〔2021〕28號)等相關規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積確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變用途,并按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房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其中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認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的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認定。

(三)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按照《寧波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六、非住宅補償方案

非住宅房屋補償一般以貨幣補償為主,如被征收人確實需要同類用途產權調換房屋或可置換土地的,將在全市范圍內調劑落實。

非住宅貨幣補償方案

(一)房屋價值補償

本項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工業、倉儲用房)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照規定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由同一家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其中,辦公用房房屋地段等級1-3級標準容積率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級標準容積率為2.0,工業、倉儲用房標準容積率為1.0。

(四)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費

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費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補償后,重大設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

(五)貨幣補償補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0%給予補助。

七、獎勵標準

非住宅簽約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否則,不給予獎勵。

八、其他事項

(一)補償協議生效條件,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80%的,補償協議生效。否則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

(二)簽約和搬遷期限

本項目簽約期限為60日(如補償協議生效的,將視情況再給予一定的續簽期),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90日,具體起止時間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實際簽約情況確定并另行公告。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九、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江北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江北區莊橋街道征地拆遷辦公室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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