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2950798/2021-47752
文  號: 北區政辦發〔2021〕16號 組配分類: 區政府辦文件
發布機構: 區府辦
有效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1-06-25 發布日期: 2021-07-05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設立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的實施意見

北區政辦發〔2021〕16號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我區產業投資領域,實現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全區創業創新和產業升級,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設立產業發展基金意見的通知》(甬政發〔2015〕75號)、《寧波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甬政辦發〔2011〕308號)等要求,現就我區設立政府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的設立和資金籌集

(一)江北區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導、科學決策、市場運作、規范管理”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為主出資設立的政府引導性基金。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設立應符合國家和省、市、區產業政策導向、產業發展規劃,圍繞打造“創智之城、和美江北”的總目標,結合我區產業集聚特點、扶持發展需要和政府財力狀況,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若干產業子基金,進行市場化運作。產業子基金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條件成熟狀況逐步申請設立,組建方案報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領導小組審批。

(二)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為經清理轉化的競爭性領域財政專項資金、深化財政存量資金改革盤活的部分存量資金、公共財政預算安排和基金投資收益等,必要時,也可吸收部分社會資本,以便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做強、做大。

(三)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由區財政出資,區財政局代表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并授權寧波市江北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代行出資。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成立子基金模式運作,鼓勵轄區上市公司、龍頭企業及經認可的區內企業主體發起設立子基金。本實施意見適用于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

(四)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出資可一次或分期籌集到位。子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不少于基金總規模的50%,其余資金可根據首期到位資金運行情況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一般不超過基金審批設立后3年。

(五)設立產業子基金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產業子基金設立應有目標、規模、期限及指定的投資領域。

1.子基金管理架構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協議、合作管理協議、基金托管協議;

2.子基金出資人應根據基金規模明確各自的出資額,并承諾出資及時足額到位;

3.子基金達到一定規模,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4.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超額累進制認繳出資額,其中3億元(含)以內部分,以不低于2%認繳出資;3億元(不含)至5億元(含)部分,以不低于1.5%認繳出資;5億元(不含)以上部分,以不低于1%認繳出資。

5.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具有相應的合法牌照和較強的資金募集和專業產業領域招商能力,管理團隊具備豐富的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優先支持本區注冊的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子基金的設立。子基金管理費用原則上按照超額累進制核定,基金規模1億元(含)以下部分,投資期內每年一般不超過實繳出資額的2.5%,回收期每年一般不超過未退出資金的2%;1億元以上部分,投資期內每年一般不超過資金實到額的2%,回收期每年一般不超過未退出資金的2%。

6.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及其他區本級政府性資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合計不高于20%;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或最大出資人;產業子基金的其余資金應依法募集。

7.產業子基金需在江北區內注冊,其投資于本區企業的投資總額原則上應不低于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對該產業子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5倍。包括直接投資、標的公司設立子公司等形式將優質的區域外投資項目落地到本區。

二、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架構及其職責

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架構包括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領導小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資評審委員會、出資法人機構、子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按照基金組建方案和基金管理辦法各司其職。

(一)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領導小組:建立由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有關部門參與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和審批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投資原則、方向、資金計劃、基金管理制度原則框架,決策出資6000萬元(含)以下各類產業子基金總體設立方案等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負責基金決策機構日常工作,草擬基金設立方案、規劃、基金管理制度原則框架;牽頭提出基金籌集、分配計劃,建立投資評審專家庫,組織擬設立產業子基金評審,提出實施建議;負責對基金考核評價和監督,落實領導小組各項決策;提請區政府決策出資6000萬元以上各類產業子基金總體設立方案等重大事項。

(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領域產業子基金總體設立方案、投向和重點,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審后報領導小組決策;負責產業子基金的組建、監督、退出,負責整理提供行業投資信息和需求、推薦行業投資備選項目等投資對接服務。

(三)投資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產業子基金。投資評審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專家共同組成,人數7人(含)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行業協會、社會專家不少于半數。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擬投資項目相關單位(企業)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

(四)出資法人機構:授權已有或新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代行出資人職責,根據授權代為履行對產業子基金出資主體職責,并根據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職責,按法律規定簽署出資人相關法律文書,負責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專戶管理、核算;定期向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基金收支運作情況。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合作協議約定負責產業子基金的日常投資和運作工作。包括負責收集子基金的投資合作意向、擬定章程或合伙協議,督促各方出資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按照子基金投資計劃對投資合作企業(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入股談判、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專業化運作,負責派遣代表監督子基金投資企業(項目)的生產經營,定期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基金法人機構報送基金收支運作情況等工作。

(六)基金托管銀行: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本區內金融機構進行托管。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托管銀行原則上需競爭性遴選后由區財政局確定,并由區財政局、出資法人機構與其簽訂基金托管協議,明確各方職責。子基金托管銀行由子基金企業在寧波市內金融機構中選擇確定。

三、投資方向和投入退出

(一)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應根據國家和省、市、區產業發展戰略,重點投向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制造業、新興產業及現代服務業等,鼓勵引導子基金投向區內初創或中早期企業(項目),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產能等國家和省、市限制行業。

(二)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產業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不得投資股票(產業子基金投資上市公司增發除外)、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不得從事擔保、抵押、房地產(包括自用房地產)、委托貸款等業務;

4.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5.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僅適用于產業子基金);

6.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7.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8.不得用于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三)產業子基金投資企業(項目)由子基金企業按市場化原則進行決策。

(四)產業子基金由上市公司、龍頭企業及經認可的區內企業主體牽頭發起組建的,由牽頭企業選擇管理機構,并報基金領導小組備案。由管理機構牽頭組建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出資法人機構共同選擇管理機構,并進行盡職調查、專家評審、媒體公示,提交基金領導小組審議決策。

(五)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原則上采取引導方式,政府出資部分可進行收益讓渡。5年內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發起人采取股權收購方式實現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出資部分退出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結合本金,確定退出價格;5年后退出的,按照同股同權方式確定退出價格。

(六)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出資份額應在投資協議及相關合同中載明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在達到投資年限或約定退出條件時,應適時進行股權轉讓、股東回購以及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

(七)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產業子基金投資期原則上不超過4年,存續期一般不超過7年,確需延長的經子基金出資人一致同意,最多延長2年。

(八)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除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中約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況之一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按照約定,選擇退出:

1.子基金組建方案確認后一年,其他出資人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的;

2.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參股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子基金投資領域和階段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4.發現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違背基金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的退出情形的。

四、風險防控和考核評價

(一)建立健全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監管機制,明確子基金的支持重點、組織架構、投資方向、投資運營、費用收益、風險防控、績效考核、報告制度等相關內容,建立健全對收益讓渡項目的風險承擔及考核評價機制。

(二)出資法人機構應委派“觀察員”列席子基金投資項目決策;審閱投資項目的有關資料,檢查資料的完整性和投資項目的合規性,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產業子基金章程(合伙協議)規定的擬投資項目,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三)國資、審計等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的設立與運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監管。

五、實施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建立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是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實現形式。全區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轉變原有的思維定勢,對工作職能按照創新理念進行重新定位,清晰合理界定行政管理與市場選擇之間的邊界。對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管理,正確把握好政府對產業基金建設的規劃方向,借力基金推動我區經濟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加快推進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的設立,全面推行基金市場化運作。區財政局按照中央、省、市有關財政專項資金改革的要求,統籌盤活好各類財政資金,做好現有財政專項資金轉化為基金工作。區相關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科學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具體領域的投資方向和重點,推薦產業子基金組建方向,參與相關辦法制定,開展績效評價,確保基金順利運行。 ?

(三)完善工作機制。各部門要按照區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堅持問題導向,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穩步推進。要明確職責分工,健全管理架構,完善管理制度,確保基金的有效運作。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5日? ?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設立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的實施意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