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2950798/2021-50040
文  號: 北區政辦發〔2021〕41號 組配分類: 區政府辦文件
發布機構: 區府辦
有效
主題分類: 其他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2-11 發布日期: 2021-12-11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江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辦法(試行)》的通知

北區政辦發〔2021〕41號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現將《寧波市江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11日



寧波市江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辦法(試行)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切實加強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方面的協作配合,明確職責分工,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職責,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密切協作,落實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職責,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主管部門主要職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加強源頭管理,依法履行行政審批、批后監管、業務指導等職責。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監督管理檔案,切實做好對行政監管對象的監督檢查,并依照《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確定的職責邊界受理舉報、投訴,履行現場核實、督促整改、案件移送等工作職責。

第四條(執法部門主要職責)?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受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及時立案,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將處理意見及時反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確定的職責邊界受理舉報、投訴,開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條(執法協作方式)?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會商機制,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及時通報行政許可、行政監管和行政執法信息,適時就管理和執法中的問題進行研究,加強行政執法協作。為了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需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巡查,提高專項治理工作的效率。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明確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又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日常巡查的事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告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后,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明確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日常巡查和受理投訴、舉報的事項,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仍應當履行監管職責,不得以執法巡查代替監管,但是監管的方式和頻次等可以根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巡查的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立即開展調查取證的,可以要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趕赴現場,并會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認為情況緊急,需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立即采取監管措施的,應當立即告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可以要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趕赴現場,并會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第六條(主管部門案件移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或接到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登記并開展現場核查,對現場情況進行記錄,通過拍照或攝像等方式收集現場信息。當事人尚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徑直結案。當事人未改正或雖改正依法仍需予以行政處罰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案件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職權主動發現的線索或投訴、舉報登記材料;

(二)當事人基本信息(個人身份證號或法人營業執照);

(三)現場記錄、現場照片等材料;

(四)責令當事人改正文書及送達憑證;

(五)改正情況記錄、現場照片等材料;

(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案件時應當辦理案件移送接收手續,確認移交接收的案件材料明細和日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認為移送案件材料不全的,有權退回并要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補充完整后再移交。

第七條(立案協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立即登記,并在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移送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并將立案結果告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認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有下列不符合立案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時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二)違法行為超過追溯期限的;

(三)違法行為不屬于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管轄范圍的;

(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不能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巡查發現或接到舉報、投訴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登記并開展現場核查,制作現場記錄,通過拍照或攝像等方式收集現場信息,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及時立案。

第八條(認定、檢測協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其發現的違法行為需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檢測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供認定意見。對于情況特殊或認定、檢測所需時間較長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書面告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適當延長時間出具認定、檢測意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檢測結論顯示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未出具認定、檢測意見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予以撤案處理。

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委托,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必要協作。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對認定、檢測、鑒定等事項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調查取證協作)?已經立案的案件,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進一步審核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材料,并全面、及時、合法的開展調取,收集證據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調查期間,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認為需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協作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必要的書面材料。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并告知延遲提供書面材料期限。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延遲提供書面材料的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條(違法后果消除協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過程中或受理舉報、投訴時發現當事人尚未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等涉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情形,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告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案件共商協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存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疑惑、行政管理措施缺位造成行政處罰合理性缺失、群體性違法或其他重大疑難時,可以邀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會議。必要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會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重大疑難案件研討會,共同商議案件的處理結果和對策。

第十二條(處理結果通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或處罰結果查詢方式告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覺履行改正義務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自復查當事人義務履行情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改正情況書面告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覺履行改正義務的,可以書面告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三條(強制執行協作)?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改正義務,依法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改正義務,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及時告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應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自收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定文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復印件抄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改正義務,法律規定綜合執法部

門具有行政強制執行職權的,實施強制執行過程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協作。

第十四條(工作建議機制)?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認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需要采取相應措施加強管理的,可以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建議后,應當及時研究并落實必要的改進措施。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在一定時期內特定事項需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加強執法保障力度的,可以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后,應當及時制定整治方案,單獨或聯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活動。

第十五條(聯絡機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聯絡制度,明確對口聯系的內設機構,并各自指定一名具體承擔聯系工作的聯絡員。

對口聯系機構主要承擔下列工作:

(一)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

(二)通報本部門開展的專項行政執法活動;

(三)傳達監督管理方面最新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法律文件及其他行政管理政策;

(四)做好部門之間的案件辦理的書面意見及其他材料的往來工作;

(五)做好重大疑難案件研討會的準備、協調工作;

(六)組織開展工作會商;

(七)完成本部門交辦的其他聯絡工作。

聯絡員確定后,應當保持穩定,因崗位調整確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報。

第十六條(指導機制)?市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就職責邊界或其他執法協作配合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報請區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報請市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監督內容)?市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區級監督部門執行本制度情況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執法協作配合機制的情況;

(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及案件移送、提供認定等執法協作的情況;

(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履行執法巡查職責、及時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案件、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等情況。

(四)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工作成效和其他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區級監督方式)?市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區級監督部門執行本制度情況進行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聽取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履行行政許可、行政監管、行政處罰等職責和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建立執行情況的匯報;  (二)查閱檔案資料、案卷材料;  (三)查看現場,檢查工作實效;  (四)其他需要的方式。

市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區級監督部門通過查看現場方式開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或其他情形需要采取行政措施的,可以要求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并按要求將處理結果報告區委、區府監督部門。

第十九條(基層綜合執法) 開展街道(鎮)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街道(鎮),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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