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2950798/2021-49775 | ||
| 文 號: | 北區政辦發〔2021〕38號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辦文件 |
| 發布機構: | 區府辦
有效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發布日期: | 2021-11-19 |
北區政辦發〔2021〕38號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寧波市江北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寧波市江北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事故分級
2.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2.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2.4 ?—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3.2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3.3 ?技術支撐機構
3.4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4.2 ?預警
5 ?信息報告與通報
5.1 ?報告主體和時限
5.2 ?報告內容
6 ?應急響應
6.1 ?事故評估
6.2 ?響應級別
6.3 ?響應措施
6.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7 ?后期處置
7.1 ?善后處置
7.2 ?總結評估
7.3 ?責任追究
8 ?應急保障
8.1 ?隊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醫療保障
8.4 ?技術保障
8.5 ?物資與經費保障
8.6 ?社會動員保障
8.7 ?宣傳培訓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2 ?應急演練
9.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和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和輿論引導,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江北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北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區政府決定的自行負責處置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科學評估、依法處置,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及時、有效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個級別。
2.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個以上設區市,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對社會公眾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的感染性或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的;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一起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發病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省政府認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個以上區縣(市),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發病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認定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損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發病人數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政府認定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藥安委)是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領導機構,當發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時,區食藥安委轉為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指導全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核重大信息的發布;審議批準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應急響應調整和終止等重要事項;向區委、區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報告應急救援情況。
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區政府指定的相關單位負責人擔任,成員單位為區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
區食藥安委成員單位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在區食藥安委的統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2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食藥安辦)負責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日常工作。當發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時,區食藥安辦轉為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別由區食藥安辦主任、副主任擔任。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區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啟動、響應級別調整、應急響應終止等申請;指導、檢查、督促事發地街道(鎮)和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向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有關工作情況,并傳達貫徹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應急處置指令;組織信息發布,必要時配合區委宣傳部(區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或通氣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公文處理和會議組織協調等工作。
3.3 ?技術支撐機構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機構由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有關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組成,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綜合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4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需要,區應急指揮部可下設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社會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咨詢組等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分別開展相關工作,按要求向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3.4.1 ?事故調查組
按照職責分工,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技術支撐單位配合,會同公安等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研判發展趨勢,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原因分析,對問題產品進行檢驗檢測,作出事故調查結論,提出相關防范意見和建議。涉及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檢察機關調查。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由監察機關調查。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4.2 ?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牽頭,組織開展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對問題產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4.3 ?醫療救治組
由區衛生健康局牽頭,制定救治方案,迅速組織開展應急醫療救治工作。
3.4.4 ?社會穩定組
由區委政法委牽頭,會同區委網信辦、區信訪局、公安江北分局、區司法局、區法院、區檢察院等單位,負責防范敵對勢力破壞,加強社會治安防控,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協調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處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會穩定工作。
3.4.5 ?新聞宣傳組
由區委宣傳部(區政府新聞辦、區委網信辦)牽頭,會同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涉事部門、涉事街道(鎮),指導協調事發地現場報道和媒體采訪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輿情引導和處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3.4.6 ?專家咨詢組
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組,對事故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專家組直接參與指導應急處置和輿情引導工作。
街道(鎮)參照區級應急指揮機構運作模式,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轄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加強對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全區統一的食品安全監測和通報體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綜合分析食品安全狀況。對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發布或聯合發布相關信息,切實做到食品安全問題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通報衛生健康部門和有關單位。
4.2 ?預警
4.2.1 ?預警信息發布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規律、特點和檢驗、監測情況,分析對社會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發展的趨勢,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預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預警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發布相關信息。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應適時發布解除預警。
5 ?信息報告與通報
5.1 ?報告主體和時限
區食藥安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相關制度,明確報告的主體、程序及內容,強化首報責任意識,提高事故信息報告的時效性、規范性和準確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3.醫療衛生機構發現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衛生健康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6.有關部門獲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后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通報后續情況。
7.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信息報告實行逐級報告,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或者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況可越級報告。
8.當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街道(鎮)政府及有關單位必須盡快掌握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區食藥安辦電話報告或通過緊急信息渠道報送初步情況,在事發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因特殊情況難以在2小時內書面報送情況的,須提前口頭報告并簡要說明原因。
9.當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按《寧波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報告。
5.2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技術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事發地街道(鎮)及有關部門應按事故進程分階段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員、主要癥狀、發展趨勢,處置進程、事件原因、鑒定結論等情況。
6 ?應急響應
6.1 ?事故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向區食藥安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區食藥安辦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根據評估情況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評估內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事故的發展蔓延趨勢等。
6.2 ?響應級別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發展趨勢,區級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級別。
6.2.1 ?Ⅰ級應急響應
經初步評估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區食藥安委應立即對事故影響及其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經區政府同意,立即對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啟動I級應急響應。區食藥安委轉為區應急指揮部,根據上級統一部署,組織、指揮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協調事發地街道(鎮)和有關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將應急處置情況及時報告區委、區政府。
6.2.2 ?Ⅱ級應急響應
經初步評估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經區政府同意,區食藥安委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區食藥安委轉為區應急指揮部,根據上級的指示和部署,統一指揮、組織、協調事發地街道(鎮)和有關單位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并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2.3 ?Ⅲ級應急響應
經初步評估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經區政府同意,區食藥安委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區食藥安委轉為區應急指揮部,根據區委、區政府的指示和部署,統一指揮、組織、協調事發地街道(鎮)和有關單位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并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2.4 Ⅳ級應急響應
經評估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經區政府同意,區食藥安委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事發地街道(鎮)和有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區食藥安辦派出工作組前往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指揮、組織、協調事發地街道(鎮)和有關單位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并將事故處置情況報告區政府及市食藥安辦。
一起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發病人數在30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由事發地街道(鎮)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酌情處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6.3 ?響應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6.3.1 ?醫學救援
醫療救治組或衛生健康部門要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進行救治,根據需要將重癥患者安全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開展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2 ?現場處置
事故調查組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危害控制組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責令生產經營者清洗消毒,必要時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
6.3.3 ?流行病學調查
事故調查組要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6.3.4 ?檢測分析評估
事故調查組要準確查清事故的性質和原因,組織、協調專業技術支撐機構及時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和檢品開展檢驗檢測。專家咨詢組要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研判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研究提出應對措施和整改意見,為開展事故評估總結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參考。
6.3.5 ?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區應急指揮部、區委宣傳部(區政府新聞辦)統籌開展事故信息發布,信息發布由區應急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情引導。要加強對涉事輿情的監測,及時處置網絡平臺不實消息,并指導相關部門發布澄清信息。
6.3.6 ?維護社會穩定
社會穩定組指導督促事發地街道(鎮)、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救助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的治安管控;對發布不實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員予以處置;查處妨礙相關監管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協調做好信訪接訪與重點人員穩定工作,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6.4.1 ?響應級別調整
當食品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發展趨勢發生變化,經分析、評估和論證后,區應急指揮部認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可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1)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難以控制時;
(2)當在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
當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評估標準已降低到原級別以下,再無進一步擴散趨勢時,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 ?
6.4.2 ?響應終止
由事發地街道(鎮)或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評估認為符合下列響應終止條件之一時,報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同意后結束應急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繼續應急處置;
(4)經綜合評估后認定不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7 ?后期處置
7.1 ?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運輸工作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等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各街道(鎮)、有關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運營中心應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組織、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7.2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見建議。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家部委及有關牽頭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藥安委及有關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藥安委及有關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區食藥安委及有關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總結評估按事故級別分別報告上級食藥安委和同級政府。區食藥安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對事發地街道(鎮)、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意見,通報有關單位。
7.3 ?責任追究
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瞞報、緩報、謊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責任單位或負責人實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或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8 ?應急保障
8.1 ?隊伍保障
加強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規范應急隊伍管理,落實專兼職人員,加快應急裝備設備配備,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應急專家隊伍,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應急檢驗檢測、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8.2 ?信息保障
加強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監控和分析。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和志愿者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和報告。
8.3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8.4 ?技術保障
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8.5 ?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足額并及時到位。
8.6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和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8.7 ?宣傳培訓
各街道(鎮)、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和預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促進監管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區食藥安辦負責本預案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單位適時組織對本預案的評估和修訂。各街道(鎮)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及時修訂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并將應急預案報送區食藥安辦備案。區食藥安辦會同區應急管理局適時對各街道(鎮)預案編制、修訂和演練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2 ?應急演練
為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每3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條件的可自行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后及時進行評估,分析問題。
9.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江北區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北區政辦發〔2016〕1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