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2950798/2020-00061
文  號: 北區政辦發〔2020〕4號 組配分類: 區政府辦文件
發布機構: 區府辦
有效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體裁分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4-03 發布日期: 2020-04-03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財政保障工作的通知

北區政辦發〔2020〕4號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積極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確保打贏疫情防控的總體戰、阻擊戰,努力實現今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保”重點。根據疫情防控的新形勢、新要求,優化集中財力辦大事財政政策體系,全力保障醫療救治、衛生防疫、醫療物資等重點支出,推動積極財政政策提質增效,加大對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的支持力度。

(二)“優”結構。調整優化支出結構,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統籌安排各類財政專項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精準性和績效性。除已明確的具體實施項目外,都要優先調整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的政策和資金保障。

(三)“減”開支。堅持政府過緊日子,在壓減一般性支出的基礎上,進一步壓減公用支出,以及部分非剛性、非重點項目支出,將有限的財力用在“刀刃上”。

(四)“延”安排。對于受疫情影響,根據建設進度可以延后安排的項目,相應延后資金安排,在相關財政政策不變的前提下,統籌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等相關政策的落實。

(五)“穩”運行。綜合考慮疫情影響等因素,強化“以收定支”,落實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等各項扶持政策,加強財政收支管理,堅決守住“三保”底線,確保財政收支平穩運行。

二、切實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

(一)全面保障疫情防控經費。各單位要堅持疫情防控優先原則,強化上下聯動和部門協同,落細落實疫情防控和經濟發展各項財政扶持政策,確保政策落地見效。對疫情防控、救治等所需醫療衛生經費,除通過相關專項資金安排外,其他相關經費也要給予重點保障。年初疫情防控經費預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時調整增加預算安排。?????

(二)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中共寧波市委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意見》(甬黨發〔2020〕14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幫扶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十八條意見》(甬政發〔2020〕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加快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強化政策統籌,增強政策的針對性、預見性和協同性,有效發揮政策的疊加效應。全面梳理現有的科技、人才等涉企補助政策,盡早謀劃、盡早兌付,確保企業及早獲得政策資金支持,盡快恢復提升產能。

(三)進一步壓減一般性支出。進一步壓減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各類節慶活動,區級2020年因公出國(境)費執行數比上年壓減三分之一以上,會議費、培訓費、課題費、差旅費執行數比上年壓減25%以上,節省下來的資金統籌用于疫情防控、企業扶持等經費保障。

(四)持續優化支出結構。堅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運用零基預算理念,嚴格按照保疫情防控、保復工復產、保工資、保運轉、保基本民生的順序,科學合理安排支出預算。要在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統籌上級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決兜牢“三保”底線。

(五)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嚴格落實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加快疫情防控、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補助資金的撥付和下達,創新優化業務流程,確保政策早落地、早見效。簡化政府采購程序,對于疫情防控等突發公共事件采購項目,可按緊急采購項目執行,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優先向復工企業直接采購。

(六)加強資金統籌使用。相關單位要統籌財政資金、社會捐贈等各類資金,優先保障疫情防控和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經費需求。加大財政存量資金和資產盤活力度,對因疫情及形勢變化不具備實施條件、進展緩慢、預計難以實施的項目,按規定及時收回資金統籌用于疫情防控相關政策所需資金保障。區級各部門要對當年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進行重新梳理,對已出臺、擬出臺的疫情防控、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培育重點新興產業等相關政策資金需求,原則上應通過部門內部項目調劑予以解決。確實難以保障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嚴格財政資金管控

(一)強化資金使用監管。各單位要強化績效管理,加強對資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監管,規范資金審批程序,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相關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明細賬和各項物資入庫登記、領用發放及使用管理等規章制度,確保手續完備、憑證齊全。嚴禁將財政補助資金用于超標準裝修改造或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設備、器材、交通工具等。

(二)嚴肅財經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發現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借機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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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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