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2950798/2020-00063 | ||
| 文 號: | 北區政辦發〔2020〕9號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辦文件 |
| 發布機構: | 區府辦
有效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4-20 | 發布日期: | 2020-04-20 |
北區政辦發〔2020〕9號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現將《江北區物業服務企業疫情防控服務財政補助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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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江北區物業服務企業疫情防控服務財政補助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增強我區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激勵物業服務企業積極配合街道(鎮)、社區開展聯防聯控工作,切實減輕企業因疫情防控帶來的經營影響,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有效應對疫情促進服務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甬政發〔2020〕5號)、《關于印發寧波市有效應對疫情促進服務業平穩健康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服務產業〔2020〕5號)、《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疫情防控服務財政補助工作指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補助對象和標準
(一)補助對象。居民住宅小區(含公寓)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并按要求提供疫情防控服務的非公有制物業服務企業(不含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51%以上企業、集體企業)。
申請補助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住宅小區(公寓)已交付使用的;
2.物業服務企業在管項目的項目管理部(處),積極配合街道(鎮)、社區開展人員排查、信息登記、隔離人員服務等疫情聯防聯控工作,為所管項目提供了物業管理區域清潔消殺、封閉式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務;
3.具有有效物業服務合同且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暫未續簽;或暫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實際仍提供物業服務的。
(二)補助標準。依據聯防聯控服務工作的實際開展情況,向符合補助條件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住宅小區(公寓)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的在管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0.5元的財政補助,補助期限為2個月。市、區兩級財政各按50%比例分擔。
(三)不予補助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項目不予補貼:
1.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物業項目負責人因防控不力被處以治安處罰;
3.項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鎮)、社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約談、警告、通報批評且拒不整改;
4.因防控不足造成項目失管、失控或引發物業使用人群訪現象的;
5.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申請要求和流程
(一)企業申請。各非公物業服務企業以其服務的住宅小區(公寓)為單位,向屬地街道(鎮)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申請表(見附件1)、非公企業承諾書(見附件3)、物業服務合同(暫無有效合同的由業委會或社區提供在管證明)。申請資料一式兩份,物業服務合同可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二)街道(鎮)審核。街道(鎮)根據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和防疫期間工作實際開展情況,及時審核并匯總,于將經街道(鎮)蓋章的匯總表(見附件2-1和附件2-2)報區住建部門。
(三)住建復核。區住建部門復核后,確定補助金額,報區財政部門。
(四)財政撥付。區財政部門審核后通過屬地街道(鎮)發放補助資金。
三、其他事項
(一)各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收到的補助主要用于對一線員工的補貼及防護物資的保障;
(二)各街道(鎮)要落實主體責任,主動服務,加強政策宣貫工作,并結合實際,確保補助政策落實到位;
(三)各街道(鎮),區住建、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嚴格把關,使財政資金發放精準、使用得當,杜絕騙補行為,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