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2951395/2020-41525 | ||
| 文 號: | 北區民政〔2020〕5號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 發布機構: | 區民政局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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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民政、社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標準 |
| 成文日期: | 2020-03-17 | 發布日期: | 2020-03-31 |
北區民政〔2020〕5號
根據《關于落實<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等七單位關于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甬民發〔2020〕12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的通知》(甬政辦發〔2018〕11號)和《關于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通知》(甬政發〔2011〕77號)精神,現就今后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發放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責任分工
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農村“三老”人員、孤兒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兒童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的補貼發放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重點優撫對象的補貼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付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到位。
二、啟動條件
當國家統計局寧波調查隊發布物價指數達到《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的通知》(甬政辦發〔2018〕11號)啟動條件時,立即啟動補貼發放。
三、補貼標準
價格補貼發放標準:據國家統計局寧波調查隊監測每月公布的物價指數,當物價指數達到啟動條件時為價格補貼發放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按價格補貼機制規定足額發放(補貼發放金額=SCPI月度同比漲幅×2×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結果金額四舍五入到整元。
三、資金渠道
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時間要求
每月月底前完成上月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的發放工作,同時將發放情況統計表分別上報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江北區民政局? ? 江北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江北區財政局
2020年3月17日
北區民政〔2020〕5號江北區民政局 ?江北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 ?江北區財政局關于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價格補貼發放工作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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